卫生部呼吸内镜管理规范及目录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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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时间:贰零贰壹年柒月贰叁拾日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之樊仲川亿创作

创作时间:贰零贰壹年柒月贰叁拾日

(2013年版)

为加强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呼吸内镜临

床诊疗行为,包管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管理法子》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呼吸

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主要包含可弯曲支气管镜、

硬质气管/支气管镜、内科胸腔镜等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

相适应。

(二)具有卫生计生行政部分核准登记的相关专业诊疗科

目,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辅助科室和设备,并满足

下列要求:

1.临床科室。

(1)二级及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呼吸相关疾病专

业组,专科医院设有呼吸疾病相关科室。

(2)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很多于500例。

2.呼吸内镜工作室。

(1)满足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工作要求,包含术前准备

创作时间:贰零贰壹年柒月贰叁拾日

创作时间:贰零贰壹年柒月贰叁拾日

室、内镜诊疗室和术后观察室等。开展内科胸腔镜诊疗技术的医

疗机构应具备满足无菌手术条件的内镜诊疗室或手术室。

(2)配备满足呼吸内镜诊疗工作要求的内镜设备和相关器

械、耗材。

(3)配备心电监护仪(含血氧饱和度监测功能)、除颤仪、

吸氧装备、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开展全身麻醉(含基础麻醉)下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

机构,设有麻醉科或具有麻醉专业医师,具备呼吸内镜相关的麻

醉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并发症的综合处理和抢救能力。

(三)有经过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呼吸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内镜消毒灭菌设施,医院感染管理符合要求。

(五)拟开展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依照四级手术管

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附件1)的医疗机构,在满足以上基本

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很多于10年,近5

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纵很多于1000例,其中包含依照四

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很多于100例,或依照三级手术

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附件2)很多于200例。技术水平在当地

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依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

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创作时间:贰零贰壹年柒月贰叁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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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医师。

1.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与开展的呼吸内镜

诊疗相适应的临床专业。

(2)具有3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呼吸系统疾病诊

疗相关工作,累计介入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纵很多于50例。

(3)经过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2.拟独立开展依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

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很多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

纵很多于300例;其中依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纵很

多于100例。

(2)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

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3.本规范实施前,符合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分确定的相关条

件和尺度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

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依照三级及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

工作。

4.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

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依照四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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