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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促进医院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坚守依法依规执业的基本准则,进

而确保患者、员工及医院财产安全。加强对不良事件的预防、处理管理是必

不可少的环节。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

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相关文件的

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及下属各医院、各部门。

3.不良事件定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定义为不良事件

(1)患者在住院期间,任何非预期的影响病人的安全、诊疗结果、增加病人

的痛苦和负担或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事件。

(2)患者或其家属因服务质量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的投诉事件。

(3)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4)其他有损医院财产与声誉的任何事件。

4.不良事件分类

(1)依法执业事件:因医院违法违规执业问题,受到政府行政部门或相关行

业组织的通报批评、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处理的事件。

(2)安全防范类事件:安全防范措施与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失位而导致病人

出走安全范围外、病人冲动伤人自伤等。

(3)医疗处置事件:诊断、治疗、技术操作不规范或错误等。

(4)给药缺陷事件:用药错误、药敏差错。

(5)医技检查事件:检查人员标本丢失或弄错标本、医技信息沟通错误;迟

报、漏报、错报结果等。

(6)基础护理事件:如跌倒、坠床、压疮、误吸、外伤、烧烫伤事件等。

(7)护理操作事件:静脉点滴漏/渗、导管脱落/断裂/堵塞/连接错误、不规

范约束等。

(8)院感事件:院感预防措施不规范或缺失导致职业伤害或医院感染发病率

明显异常、医疗垃圾处置不当致发生医疗废物外泄或污染等事件。

(9)医德医风事件:服务态度或服务行为不规范,导致家属投诉的事件。

(10)营养与饮食事件:特殊病人饮食未关注、病人饮食不当致噎食/窒息

发生、食物中毒。

(11)诊疗记录事件:包括诊疗记录丢失、未按要求记录、记录内容失实或

涂改等。

(12)知情同意事件:如知情告知不准确、未行知情告知、未告知先签字同

意、告知与书面记录不一致、未行签字同意等。

(13)设备器械使用事件: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导致的不良事件。

(14)建筑设施事件:基建维护不及时、设施陈旧,消防设施性能差。

(15)其它事件:非上列之异常事件。

5.不良事件分级

不良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分为5个等级:

(1)Ⅰ级——非预期的死亡;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导致医院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0元的事件;发生甲类或乙类院感事

件,或者一次性发生丙类院感事件10例及以上;导致当地主流媒体负

面报道的事件。

(2)Ⅱ级——对病人、员工机体与功能造成中重度损害的事件,并导致需

要住院治疗或超过3个月时长的门诊治疗;一次性发生丙类院感事件

10例以下;任何作为被告的司法诉讼事件;患者走失超过24小时;

导致医院出现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的事件。

5.3Ⅲ级——对病人、员工机体与功能造成轻度损害的事件,需接受短

期门诊治疗;患者走失超过8小时,但不到24小时;受到政府行政

部门批评、警告或出面调解等事件;导致医院出现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

5000元的事件。

(3)Ⅳ级——未造成后果事件,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或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

(4)Ⅴ级——隐患事件,发现的缺陷或错误,未形成事实。

6.不良事件上报

对Ⅰ、Ⅱ、Ⅲ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或者直

接上报医院CEO或院长。医院办公室在一定时限内分别以电话及书面形式

向公司医疗管理部报告。具体规定如下:

(1)Ⅰ级事件电话报告医疗管理部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书面报告时

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Ⅱ、Ⅲ级事件电话报告医疗管理部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书面

报告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3)各级报告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并经调查核实后,视为谎报。各级报告时

间超过规定时间1倍后,再做主动报告时,视为延报。医疗管理部通

过其他途径获悉时,视为瞒报。

(4)对Ⅳ、Ⅴ级事件,当事人或发现者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须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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