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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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复习思考题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

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

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

3、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

理事务的行为。

4、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预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

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并按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

达要约人,但由于传达故障等原因使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

6、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的权利。

8、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9、定金:是指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约定在合同订立时或者

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钱。

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

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

11、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末履

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

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2、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

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因债务承担而成为新的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向其请

求履行债务。

13、免除: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表示抛弃债权,并以此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的行为。

1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从而使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15、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根据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6、预期违约: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毁约,是对未到期义

务的违反,因此侵害了期待债权的实现,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17、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8、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9、行纪合同: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另一方从事贸易活

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20、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

外的损害的情形。

二、简答题:

1、简述债的法律特征:

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必须通过债务人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

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

2、简述债的构成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包括债的主体、债

的内容和债的客体。①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

务人。②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债权是债权

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③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和债务共

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特定行为给付

3、简述债的提存的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①债的关系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但债务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

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对债权人的效力

①提存物的所有权、风险等移转于债权人。《合同法》第103条:标的物提存

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

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②债权人可随时提取提存物,但应于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104条:债

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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