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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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解读

汇报人:顾新泽

01判定标准解读编写

目录02判定标准与解读

CONTE

NTS03检查认定方法

01判定标准解读编写

目录02判定标准与解读

CONTE

NTS03检查认定方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十五个方面没有变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

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

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一是进一步适应监察执法工作需要。当前,逐步由事故追责向重

大隐患追责过度,但一些危害较大、后果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列

入重大隐患,影响执法和追责的力度。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上,

部分省局、分局同志呼吁修订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强化监察

执法力度。

二是亟待将事故教训纳入重大隐患。分析近年来重特大事故发现,

一些造成事故的违法违规问题未纳入重大隐患,不足以形成警示,需要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将事故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在《判定标准》中补充和

完善。

三是部分条款需进一步准确界定。监察执法中发现,部分条款存在

疑义,需要进一步修改明确。

四是同新规定保持一致。近年来,国家煤监局在防突、防冲、防

治水、防治接续紧张、井下限员、瓦斯等级鉴定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

的规定,需要将其中涉及到重大隐患的内容在《判定标准》中予以补充

和修订。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矿安〔2021〕49号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5月25日

公布时间:2021-05-2712:03

第十条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

问责。

对未按要求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矿山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

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矿山,要依法实施联

合惩戒。

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移送相关部门

依法暂扣证照;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依法

应当关闭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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