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商铺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诉被告傅江山、被告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南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易水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何雅辉、人民陪审员韩湘琴参加
的合议庭,于200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畅担任记录。原告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京平、扶良胜、被告傅江山的委托代理人林玉兰、被
告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傅江山因购买被告南苑公司开发的“银滨楼”一层A2-9号商铺,向原
告申请按揭贷款,并于2004年1月7日与原告签订了《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借款合同》。
原告向傅江山发放借款250000元。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抵押合同》,
约定傅江山以其购买的商铺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又与南苑公司签订
了一份《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南苑公司为傅江山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借款发放后,至今傅江山已连续31个月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南苑公司也未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傅江山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借款合同》,判
令傅江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4659.19元,利息39685.89元。判令被告南苑公司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等。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3、《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傅江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
系的事实);
4、《借款借据》一张(证明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的事实);
5、《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傅江山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滨
江花园银滨楼A2-9号商铺,向原告作贷款抵押的事实);
6、《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保证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南苑公司为被告傅江山的借款,
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
7、《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傅江山向被告南苑公司购买了位于株洲市滨江花
园银滨楼A2-9号商铺的事实);
8、利息计算清单(证明被告欠利息的数额)。
被告傅江山答辩称,答辩人愿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中国银行个人商铺贷款借款合
同》,但答辩人从未从该商铺中获取任何利益,该借款只是被告南苑公司用答辩人名义申请,
借款也是由被告南苑公司使用,答辩人不应承担被告南苑公司的贷款责任,应由被告南苑公
司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
被告南苑公司答辩称,该借款是被告南苑公司用被告傅江山名义申请,借款也是由被告
南苑公司使用属实。
被告傅江山、被告南苑公司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傅江山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
有异议。
被告南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没有异议。
根据原告举证、二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举证1、2、3、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