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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法律归属与要件扩容

刘鹏冯卫国

摘要:由于我国食品安全丑闻迭出,重典治乱已成食品安全治理之共识。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两会”

期间的讲话表明了国家重典治乱的态度与决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虽然对我国食

品安全丑闻做出了法律回应,但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却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从食品安全

犯罪之法律归属及客观要件的分析入手,提出应将食品安全犯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范畴,并对食品安全

犯罪的客观要件予以扩充:应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的“掺入”行为扩大为“使用”行为;法律界定应

将食品添加剂纳入“食品”的概念范畴;强化专供特定人群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法律归属;客观要件扩容

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569(2014)05—0152—06

一、引言

从地沟油到三聚氰胺奶粉,从瘦肉精到毒豇豆,我国令人恐惧的食品安全丑闻层出不穷。

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生效,原《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宣告废止;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将“生产、销售

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明确圈定对生产、销售不

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打击范围,同时,对两罪的惩罚力度有所

提高,譬如取消“单处罚金”及拘役的刑罚,取消罚金刑的最高限额,并保留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的死刑。毫无疑问,上述刑法修订,将“对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更加有利及明晰的法

律依据”。为加大对食晶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与相关行政立法及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司法机

关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立法予以补充。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并于5月

4日起全面施行。

在2014年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将要建立对食品药品的

全过程监管机制、社会共治制度和可追溯体系,涵盖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至流通消费领域,全

作者简介:刘鹏,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部讲师;

冯卫国,西北政法大学科研处教授、博士生导师。

《东南学术}2014年第5期

面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他强调,要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

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充分表明了我国

将用严刑峻法全力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态度与决心。

从上述立法及司法解释中,中国对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发生了根本性的质变。这种变

化,不是简单的词语替换,更不是简单的概念界定,而是立法理念的变化。②在这种变化中,对

食品标准的要求已由过去的“卫生”升格至“安全”;将食品的营养安全纳入到食品安全的概念

范围内;同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问题,特别是“两高”《解

释》,将刑法中的“生产、销售”行为扩大解释为“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藏、销售”的整个流

程;在对“食品”的界定中也对食品添加剂及婴幼儿食品予以观照。必须承认的是,刑法修正

案(八)结合两高《解释》,已基本可以满足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要求。然而,在笔者看

来,上述立法及《解释》虽然对日益猖獗的食品犯罪作出了回应,但仍有缺憾及不足之处,对食

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仍有可完善的空间。因此,本文拟在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视域内,对

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及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利于司法认定,并与学术界同仁商洽。

二、食品安全犯罪之法律归属:列人危害公共安全罪

目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规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两个,分别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

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个罪名都位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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