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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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中国意义

王戬

关键词: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证据规则,无罪推定,证明方

内容提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

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

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

践挑战。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

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

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

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

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

建设的头等要务。“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

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

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目次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二、何为怀疑“”及如何“合理”的传统思路解构

三、“排除合理怀疑”与“无罪推定”结合的现实意义

四、“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和作为一种证明方法的跟进与

突破

五、结语

“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刑事证明标准的经典表述,对于我国的

案件适用则是一个重要的实践命题。从立法规定看,我国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

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使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具有了主客观相结

合的特征,这对一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适用这一标准会产生相当程

度的影响和冲击。由此,对“排除合理怀疑”的中国式适用及其面临

的结构性障碍进行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源自英美法系。本世纪初,随着自

由心证的内涵及隐喻被重新认知,对其体系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明标准,形成了一轮学术热潮,关于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

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的研究更加深入,形成了“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三者并存的局面。[1]而

“排除合理怀疑”在我国由完全否认、排斥到现今由并行到融合的这

一程度的确认,一方面缘于理论界对“排除合理怀疑”理解的加深,

另一方面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实践办案中

所遭遇的瓶颈和困境使然,其中后者更为重要,根植于一线办案的

实践需求和多地的实务探索更加现实地推进“排除合理怀疑”走入我

国的刑事诉讼证明当中。

综观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直是刑事案件认定无可争议的

证明标准。学界普遍认为,这一标准在理论上要求穷尽一切办法查

明案件真实,侧重于对证据本身量与质的要求,并不对控诉者和裁

判者的主观认识活动进行严格要求。但刑事诉讼活动的推进离不开

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知。就审判而言,尽管有罪证

据确实、充分时法官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但证据确实、充分并不会

公式化地自动与有罪判决产生关联,客观上的“证据确实、充分”只

有转化为裁判者主观上的有罪确信,有罪判决才能最终生成。换言

之,法官作出有罪判决是依据证据所形成的对于事实的内心判断而

作出的,实际上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很明显,我国法律规范中所规

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与司法实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错

位。实践办案的现实需求表明“司法证明的目的可以带有一定的理想

性,但司法证明的标准必须具有现实性”,[2]即证明标准于案件应强

调可操作性和具体适用性。应该说原来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

标准是一个很好的司法证明的目的,但不是一个很好的司法证明的

标准。它本身不具有判断及操作功能,更多的是具有目的或目标功

用。而定罪的证明标准的主要功能是指导审判人员对于尚未定罪的

案件就控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达到对被告人定罪程度的判断。

正是因为现有的证明标准不能较为完整地为刑事证明提供最终

判断的指南,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

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上述三项具体要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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