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伦理学教案6篇(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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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学教案6篇(全文)法律伦理学教案(精选6

篇)

法律伦理学教案第1篇

法律职业伦理教案

导论: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及价值回归

一、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缘起

继2004年伴随一系列“律师参与腐败案”、“刘涌案”等

事件引发的“律师整顿”运动之后,2008年、2009年又因一系

列涉及从业面广泛、级别高的“法律人腐败窝案”,如“黄松

有案”、“郭京毅案”等,以及一些具有争议性的案件,比如

“李庄案”、“彭宇案”、“许霆案”、“赵作海”、“呼格

案”、“聂树斌案”等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讨论和反

思。

由于法律服务的商业化、法院工作的官僚化以及法学教育

的科学化,以为公众利益献身为宗旨的律师政治家理想正走向

堕落与迷失。

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缘何衰落?

1)经济原因:无法抵制利益的诱惑

2)制度原因:对法官、律师的管理体制使其缺乏自主性3)

文化原因:缺乏对法的尊崇以及职业自信心

二、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特点:非道德化

(一)现代道德的新诉求:道德生活永远充满不确定,现

代社会中的人们会下意识地试图抛弃道德,而追求一种有明确

标准或者行动指南的,非道德`的伦理生活。

——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

《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道德或者伦理的法律化:

①以行为为导向:完全以行动作为道德评价的对象,即以

行为为基础(act—based),忽视行动者的个人品格。道德评价

的基本关注从“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转向“应

该践履什么样的行动”这个问题。

②以规则为基础:只有一条规则才能排除另一条规则的适

用,只有一个道德义务才能免除另一个道德义务,道德规则成

了伦理生活的核心。

(二)法律职业伦理:由道德向职责的转化对于法律职业

伦理来说,它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依据程序角色分工,对行事者

以规则为手段,以责任(或者义务)为核心所进行的建构主义

努力。这从近年来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道德规则

的建设上可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10月18

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2009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

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年3月19日)

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2年3月1日)

*法律职业道德的规则可见于法官法、检察法、律师法等法

律中。

(三)法律职业道德的困境:非道德的价值空洞渐行渐远

的法律道德:

非道德性剥离了法律人的道德负担,使得法律职业伦理逐

渐成为一门缺乏大众情感和道德评价的职业管理规范。

①正义精神的迷失:法律的异化

克罗曼使用律师的政治家理想来表述律师的职业美德——

在原则与应用之间保持平衡的一中审慎感。而现代律师促进社

会正义的发展虽然也被写进律师的职业道德,但却忠于当事人

的职业规范使其很难保持中立性,并且也需要承担公共利益的

社会义务。

对于法官,已经退化为冷漠的中立者,他们只服从于形式

的法律,日积月累的审判活动使已丧失了解当事人疾苦以及改

革法律的热情。

②法律职业自主性的丧失

律师独立人格的丧失,无法独立于当事人。

③枪手理论与隐身人:职业伦理成为谋取特权的遮羞布比

如对于律师费用各国一般规定一个下限,以防止律师们的恶性

竞争,维持律师整体行业的高收入。

④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存危机:

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法律权威的丧失。

法律职业通过为公众承担维护正义的共同体伦理承诺及其

实践,获得了可以一定程度上无视大众道德的职业特权:在当

代,这种承诺和实践却因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而被有意无意地

遗忘。换言之,民众对非道德化的职业伦理反应如此激烈,主

要由法律职业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所决定的。

三、价值内化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回归

从长远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

现正义。——[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6页。

(一)关注人性

法律是人们的生活方式,因此它必须与人们的普遍情感需

求结合在一起。虽然这种普遍良知探究起来显得比较模糊,但

它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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