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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难点与对策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不仅有利于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推进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立法和实践探

索不足等方面的原因,致使检察机关在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遇到一些难点问

题,影响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效。本文通过分析这些难点问题,有针对

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

标签: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难点;对策

一、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新刑诉法在《两个证据规定》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非法证据

排除的职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其参与并执行非法

证据排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第129条和《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国

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从

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全程参与刑事诉讼并从始至终行使其监督职能。新《刑事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地位,同时

要求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由此,检察机关在审前严格

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既是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和引导,本身也是

对侦查权的限制和监督。同时,法庭审理阶段要求检察机关承担取证行为合法性

的证明责任,也必将促使检察机关尽一切努力回查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这既是

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一种体现,更是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后监督。综上所述,

新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职权,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大

进步,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发挥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首要价值。对于任何司法制度而言,公正都始终带有根本

性。公正要通过诉讼来实现,既体现在诉讼的程序上,也体现在裁判的结果上,

即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检察机关参与非法证据排除,主要从两个方面保证司法

公正的实现:首先,检察机关通过对诉讼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及时审查非法证据

并将其排除出去,及时纠正违法和违反程序的行为,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律程序

开展侦查行为和取证活动,必将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必将有力保证刑事

诉讼程序的公正;其次,检察机关在审前阶段通过预防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一

方面将起到独立的过滤层作用,过滤可能的冤假错案,降低诉讼的风险;另一方

面也将尽可能的阻断非法获取的证据同审判人员之间的联系,从而既避免法官因

为直接接触非法证据而在有关被告人罪否的问题上形成负面印象〔1〕,从而最

大限度地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即实体公正。

(三)有助于构建“庭审中心主义”的庭审模式

所谓“庭审中心主义”,是指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

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全面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它是一种指导思想,是一种司法原则,是一种没有外在固定

形态的价值追求。〔2〕强调“庭审中心主义”,意味着只有法院才有对事实和证据

的终局性裁判权力,只有法院才有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如何定罪量刑的权力,同时

对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证据认证提出了更高要求。由此,“庭审中心主义”倒逼

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反过来,检察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必将有助于“庭审中心主义”的构建和实现。因为审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审

查排除非法证据,不仅可以确保进入庭审质证环节的证据具备证据资格,也有利

于公诉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充分有力举证、质证、辩论,有效对抗辩护方,集中法

庭审理,避免因为非法证据而影响庭审的效率。进一步讲,检察机关在审前通过

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的有效性、合法性,有助于法庭审理环节集中事实、证据调

查和辩论,避免法官形成预断,从而体现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全过程中的中心地

位和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参与并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既是适应当

前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构建以庭审为中心的庭审模式。

二、检察机关执行非法证据排除的难点

虽然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均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

起诉环节享有非法证据审查排除的职权,但对人民检察院如何适用排除规则关注

不够。由于条文规定较少、实践探索不足、理论积淀较浅,检察人员在适用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较大压力。〔3〕实际操作中,如何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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