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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摘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不论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

践中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非

法证据排除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以及非法证据的证明等问题进行了探

讨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范围;启动;证明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以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规定的比较欠缺的部分虽

然由陆续出台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但是仍有许多有待探讨和商榷的地方。为了

更好地促进我国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有必要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深入探究。

本文探讨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完善的几个问题。

一、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的界定

(一)法律界定缺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威胁、引诱、欺骗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是何

为威胁、引诱、欺骗?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界定与阐明。

虽然威胁、欺骗对被讯问(询问)者合法权益造成的威胁和损害程度小于刑

讯逼供肉体强迫获得供述的程度,但是,通过威胁、引诱和欺骗获得的证据很可

能会因非法而改变收集过程的真实性。由于法律对威胁等主观程度较大的术语缺

少明确的界定与解释,导致人们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侦

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有时会利用对方在讯问过程中暴露的缺陷和心理特点进行斗

智斗勇从而获得有效的信息和证据。欺骗、引诱性讯问与启发性、提示性发问等

常规性讯问策略和方式难以区分。由于法律比较抽象的规定了非法证据,缺少明

确的规定,法官依据获得的案件事实去判断,很可能会导致法官依据其自由心证

[1]

而加大主观任意性,可能会造成审判者知有其规定不知违规之后果,会损害司

法权威与公平正义。应当运用刑诉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等方式对于比较抽象的、

在实践中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把握的概念、规定等做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提高

法律的统一适用性。

(二)一种界定尝试

针对威胁、引诱、欺骗等术语描述不明确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明确解释威

胁、引诱、欺骗等抽象概念,并且以举例子的方式等,使司法工作人员对抽象法

律概念、规定等有着明确的认识,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法律适用的一致

性。本文主张如下界定来理解威胁、引诱、欺骗等概念:

威胁一词是指“审问者声称,假如被采访者不如实回答,他或她的近亲就会

[3]

产生某些不利后果,从而取得被采访者所作陈述的审讯方法”主要的表现形式

包括:使用暴力相威胁(如,“不说就打死你”);不说将会从重或加重处罚进

行威胁;以泄露被追诉者隐私相威胁;通过起诉其亲属相威胁(如,“不说就把

你的父亲抓进来”);拒绝作证将会受到行政制裁相威胁等。

引诱是指询问人告知被讯问人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主要事实或者有关情节的

可以从宽处理的方法。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对被讯问人采取更轻的罪起诉或者不

起诉、可以在原有刑罚的基础上从宽或者减轻处罚、提前释放等方法诱导。

所谓欺骗,是指“承诺利用不可能的利益诱骗被审问者陈述案件事实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欺骗被讯问者虚构的证人或受害人已经指认

其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以及欺骗其侦查人员已经从被讯问人的住所发现赃

物的“事实”。“如果你说出来,你会被放出来的”等方法欺骗被讯问(询问)

人,以促使他作出陈述。

二、非法证据范围的思考

(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排除问题

《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是否排除非法取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比较频繁的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很多时候

获得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侵犯公民合法权利(例如隐私权、人身权等)。因为

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法官具有很大的酌处权,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案件不能

得到公平的处理,因此法律应当完善是否排除电子数据等证据的规定。

经过窃听和其他方法获得的视听资料为例,剖析各国如何处理通过非法手段

取得的视听资料。美国的法律规定,调查机关首先应向法院提供合理的依据,获

得批准并获得法院的令状后才能进行窃听,视听材料如果是通过该法定的程序后

取得则可以作为证据.在澳大利亚,在调查嫌疑人时使用窃听装置,必须事先经

高等法院批准。如果侦查人员未经允许或未按照批准令的规定进行窃听,法庭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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