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援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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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矿山救援规程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矿山救援队伍 3

第一节组织与任务 3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6

第三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8

第四章救援培训与训练 10

第五章矿山救援一般规定 13

第一节先期处置 13

第二节闻警出动、到达现场和返回驻地 13

第三节救援指挥 14

第四节救援保障 15

第五节灾区行动基本要求 18

第六节灾区探察 20

第七节救援记录和总结报告 22

第六章救援方法和行动原则 22

第一节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22

第二节瓦斯、矿尘爆炸事故救援 31

第三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救援 32

第四节矿井透水事故救援 33

第五节冒顶片帮、冲击地压事故救援 35

第六节矿井提升运输事故救援 37

第七节淤泥、黏土、矿渣、流砂溃决事故救援 39

第八节炮烟中毒窒息、炸药爆炸和矸石山事故救援 40

第九节露天矿坍塌、排土场滑坡和尾矿库溃坝事故救援 41

第七章现场急救 43

第八章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工作 46

第一节预防性安全检查 46

第二节安全技术工作 47

第九章经费和职业保障 50

II

第十章附则 51

附录 55

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以下统称矿山救援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矿山救援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科学施救原则,全力以赴抢救遇险人员,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范次生灾害事故,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矿山救援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矿山救援队(矿山救护队,下同)是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的矿山救援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将本单位矿山救援队的建立、变更、撤销和驻地、服务范围、主要装备、人员编制、主要负责人、接警电话等基本情况报送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与为其服务的矿山救援队建立应急通信联系。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企业应当分别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尾矿库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向矿山救援队提供必要、真实、准确的图纸资料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全力做好矿山救援及相关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矿山救援队应当坚持“加强准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原则;在接到服务矿山企业的救援通知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救援命令后,应当立即参加事故灾害应急救援。

第二章矿山救援队伍

第一节组织与任务

第十条专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矿山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灾害程度等情况和矿山救援工作需要,设立大队或者独立中队;

(二)大队和独立中队下设办公、战训、装备、后勤等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大队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不少于2人、总工程师1人、副总工程师不少于1人;

(四)独立中队和大队所属中队由不少于3个小队组成,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不少于2人、技术员不少于1人,以及救援车辆驾驶、仪器维修和氧气充填人员;

(五)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是执行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的最小集体。

第十一条专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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