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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摘要】新《刑诉法》、《高法解释》明确了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定,但较为原

则,有待细化。本文从非法证据概念、非法证据排除启动程序、审查程序、证明

责任、标准、救济程序等角度,对非法证据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理解,并对完

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建议。

【关键词】检察机关;非法证据;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中的重要规则,是减少、防止冤假

错案发生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司法价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排

除非法证据的职责。然而当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尚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

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

在我国,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指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

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狭义指国家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而取

得的证据,侧重强调在取得证据的手段、方式的不合法。

(二)非法证据的分类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

实物证据两种。

1.非法言词证据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对于非法言词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刑事

诉讼法》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中,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不具有穷尽性。但根据必威体育精装版《高法解释》第95条第1款规定,只要使被告人在

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迫使违背其意愿的供述都可以认定为是采用“刑讯逼

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这一定程度明晰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范围。尽管《高

法解释》中规定“变相肉刑”为非法证据,具有进步的意义,但是解释没有作出进

一步规定,有待细化。

2.非法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

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必威体育精装版《高法解释》第95条第2款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

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对于“违反法定程序”可以适用

现有法律和解释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对于“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鉴

定,目前尚无具体规定,法院在处理非法实物证据上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

二、非法证据排除在检察机关适用的困境分析

新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职权,但是现有规定存在实践操作困

难,具体体现在:

(一)启动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启动及依职权启动,分别规定在

《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第55条中,目前规定对于非法证据的启动主体

和方式有涉及,但具体操作程序规定还存在不足。虽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遵循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兼具

追诉犯罪职责,在严格保持中立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上可能会受到很多主客观因素

干扰。

(二)证据审查

依《刑诉法》第55条、第171条,在对证据作出是否排除决定前,对被调

查的证据进行核实由检察机关完成;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由侦查机关完

成。如果将非法证据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即排除在庭审之外,排除非法证据对法官

的影响,这样会更利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现,但上述规定实际操作性需进

一步完善。

(三)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刑诉法》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10

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规定审判阶段的证明

标准适用“确实、充分”标准,那么对于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是否同

样适用于检察阶段,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是否适用统一的证明标

准,这是肯定的。

依《刑诉法》第171条,在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如果是公安机关

移送的案件,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在公安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

师。同理,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虽然说是检察机关来

承担,但具体证明责任承担主体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侦查

终结后移送其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应当是具体承担侦查任务的检察机关承担证

明责任。

三、完善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一)明确证据排除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依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机关担负着

追诉犯罪的职责,且案件审查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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