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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与科技2021年第32卷第06期(总第506期)收入·消费

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权利保护

田爽

(黑龙江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摘要]当下关于不正当竞争有这样一个现象,有此类诉讼发生的时候,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进行不正当竞争操作

的当事人身上,很少有人会关注消费者,导致网络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工作不到位。通过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

目的,我们需要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其立法目的。然而该法主要是以经营者为规制主体,忽视了消费者的经

济地位,与其立法目的存在不协调。为了能够解决这种不协调,需要将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程度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

要标准,并赋予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权利。本文着眼于新的经济环境下即互联网领域下,如何对消费者加以定义,以

及通过案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从而调整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键词]消费者权利;互联网经济;反不正当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网络环境中,一些人对于网络资源的需求不是必须的,但是

都是用来保护消费者、保障市场稳定的。两者间的不同之处在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需求。比如人们对于影视的需求以及对于一

于,前者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防范和规制不正当竞争些网络文档或者网络文学的需求,虽然此类作品或者商品不能

来实现的,属于间接保护。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够满足自身生活需求,但是却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在人

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提出们对于此类商品进行消费之后,虽然商品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出现这种侵害行为时的救济依商品定义,但是已经具有一定的“消费者”特征。

据,故提出需要创建消费者诉讼制度,让消费者享有开启民事由此可见,由于当前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消费者定义

救济程序的直接权利,让其合法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带动并不完善,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定义。一是网络消费

市场经济稳定的向前发展;还有的学者提出需要对《消费者权者从属于消费者范畴,具备当前消费者定义中的全部特征,包

益保护法》中提到的消费者的范围进行扩大,通过该法来对不括购买行为、使用需求等。二是网络消费者进行商品交易的途

正当竞争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此外,还有学者提出径是网络途径,并且断定其中交易发生的前提是消费者与内容

要创建双层保护机制,这两部法律都可以设置关于消费者权利提供商之间出现交换行为,其交换不仅可以是金钱与商品的交

保护的内容。换、也可以是一些无形的要素,如人的注意力、时间等。三是

1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概念在进行交换的过程中,消费者或者内容提供商对于此次行为的

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产生都是自觉或者自愿,没有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欺骗或者其他

竞争法》《广告法》《反垄断法》《食品安全法》等虽然都对逼迫行为行为来促使本交换的完成。四是在以上交易或者交换

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并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准确出现之后,内容提商就已经成为理论上的商家,其交换的对象

定义。在我国其他各个地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中,均针对成为消费者。

“消费者”进行了内涵表述,例如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2网络不正当竞争中消费者权利保护原因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将“消费者”进行了进一步进行行业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规整行业中出现不良问题,

表述,其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进行购买、使用商品或促进行业而不断发展。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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