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92.1-2020《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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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使临床急需治疗的患者能够

尽快获得试验用医疗器械,规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开展

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

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

试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

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

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

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初步

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

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

器械的使用。

第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权益和责任

第五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

—1—

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保障受试者权益。

在受试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受试者、研究者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知

情同意应当确保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治疗,明

确告知受试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用医疗器械尚未获得境内上市

许可,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

险。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在试验

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试验。

伦理审查时应当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基于医疗器械拓展性

使用的潜在风险,考虑疾病的病程,确认受试者受益大于风险。

第六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

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

任。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应当参照《医

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责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体系时,为有效控制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质量和风险,应当

针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特点增加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自查报告,

同时建立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伦理委员会意见、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的

必要性、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摘要。

第七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

接受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

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不影响相应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的进程。申办者应当积极尽责申请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中国

境内的注册。

第九条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不得对拓展性临床

试验用医疗器械收取费用。

第三章启动条件

第十条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应当与正

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一致,其适用范围不应当超出正

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确认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在已开展该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进行,由患者、申办者或者研究者提出。

第十二条研究者经判定认为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

疗手段的疾病患者因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引起的风险不大于疾

病自身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医疗器械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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