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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
措施及其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
时,也带来了机遇。文章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对策
一、引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
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
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而在这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
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与剥夺。因此,在侦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稍有
不慎就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要求侦查
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针对我国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形成
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秉着惩
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原先的条文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具体到侦查
工作,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四方面,
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
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在强化侦查机关打击
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的建设的步伐。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必然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
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和
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
增强本领,才能出色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
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直面的新规定
(一)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
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
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
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明确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
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三)明确了把辩护人进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点提前到侦查阶段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四)明确充分保障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
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
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五)明确了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刑诉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影响
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最大的主要在两方
面:一是律师的介入侦查,二是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表现在:
(一)侦查难度加大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可以随
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这样一来,侦查工作不仅要面对犯罪嫌疑
人,还要面对律师。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能坚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
平正义,但也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
权的运用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指出笔录中不利的供述和辩
解,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意见,这对贿赂犯罪的侦查影响将是十分重大的。贿
赂犯罪一般难以获取物证书证,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
据的佐证,沉默权行使可能性的加大,翻供可能性的增加,将会给案件办理带来
相当大的阻碍。
(二)对传统办案模式构成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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