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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困境及对策
作者:贾文静
来源:《大经贸》2020年第4期
贾文静江南大学江苏无锡214000
【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救济生态环境的一种救济机制,有其特殊之处,通过对
相关案例分析,发现案件有着诉讼主体单一、环境损害类型多样、损害责任承担方式多元等特
点。不过还是存在着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认定不明、起诉意愿不高、诉前程序模糊、鉴定费用过
高、资金管理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来明确社会组织主
体资格,提高起诉意愿,完善诉前程序;然后规制鉴定费用、建立专项基金,使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长足发展。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原告资格鉴定费用资金管理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高度频发,并由网络迅速曝光于大众面前,
如常州毒地事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生态环境对我们生活的重要性。基于修复生态环境的迫切
需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运而生。然而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包括原告主体资格认定不统
一、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诉前程序有争议、司法鉴定不完善等。为此,本文拟对近年来法院适用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加以整理,以司法案例为基础,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以此来完善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务样态
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平台,检索关键词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检索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共收集到146份判
决书。经过人工筛查,去掉重复的,无关的,共获得有效文书62份。在获得的有效文书中,社
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份,其中三大社会组织提起诉讼为21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
益诉讼为28份,其中以公益诉讼人直接提起诉讼为22份。通过对这62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件进行汇总分析,得出以下特点:
首先,整体而言,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比例还算均
等,说明两者都在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付诸行动。
其次,社会组织起诉主体单一化,根据检索62份案例来看,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
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另外,由于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展现了一些新兴的环境损害类型。如保
护克斯地貌的贵州省青年法学会诉深圳市博达煤电开发有限公司水土流失案;保护人文遗迹的
绿发会诉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马固村民委员会等文物损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最后,在损害责任承担上,不仅包括了传统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还结合了新型环境损害
责任的承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支付环境修复费等。如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
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瑞力杰公司被判支付修复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
坞山坳生态环境的费用1240050元(该款项用于修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的生态环
境)。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实践困境
(一)诉讼主体问题
1.社会组织主体资格认定困难在对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例分析发现:社会组织
在主体资格认定方面存在差异。如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诉谢某某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起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
公益诉讼案,[2]都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虽然第一个案件,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均认
为自然之友具备原告资格,解释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起算点时间。
但在第二个案件中,对于绿发会是否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却经历了一
审、二审、最高院提审才最终确定了其主体资格,绿发会就其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向法院提交
了很多证明材料,用以证明自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的起诉条件的。这两起案件关于原
告主体资格问题都经过了两次或以上的审查,显然这打击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也不利
于生态环境的及时修复。
2.社会组织起诉意愿不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的高度重视,很多社会环保组织也
加入了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列,按照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统计,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末,全
国共有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笔者又查询了《2017年社会服务发
展统计公报》(由于没有查到2018年和2019年的,所以以2017年为准),其中生态环境类社
会团体0.6万、民办非企业单位50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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