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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加班制度违法要求经济补偿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民再119号(2020.8.31)
仲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167元
2017年7月18日,杨XX因小孩生病欲于次日请假半天,未获批准。次日,杨XX向安徽XX公司邮寄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加班、拖欠工资、不准请假、未与本人协商随意停发公司班车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杨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167元。安徽XX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诉讼中,杨XX提交了一份2017年5月24日公司模具部主管陈帅签字的《模具部管理规定》,该规定中载明:至(自)今日起,当模具车间因生产需要,安排到个人加班时,请大家服从管理安排,若有不执行者,则按照旷工处理。公司提交了模具车间自2016年1月份至2017年7月份的考勤表,考勤表显示杨XX除2017年7月份延时加班1.5小时外,其他每月都存在周末加班及延时加班情况,加班时间自几小时至六十几小时不等,且大部分月份加班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4139.51元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公司的《模具部管理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强制劳动者加班,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损害了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应向杨XX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法判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杨XX经济补偿金24139.51元。
二审判决:《模具部管理规定》并不属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双方根本利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
本案中,公司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在生产任务较重时,安排部分员工加班,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属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的需要,同时亦增加了员工的工资收入。从杨XX的陈述以及公司提供的考勤表来看,杨XX提出辞职并非仅仅因为加班问题,该公司虽有部分月份加班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但并非不允许员工请假休息,且加班时长并未达到严重损害劳动者休息权的程度,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行为虽有经营管理不当之处,但未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XX举证的《模具部管理规定》并不属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据此,依法判决:一审判决主文“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公司支付被告杨XX经济补偿金24,139.51元。”为“公司无须支付杨X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省检察院抗诉:制度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一、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的情形。公司提交了模具车间考勤表,显示杨XX除2017年7月份延时加班1.5小时外,其他每月都存在周末加班及延时加班情况,加班时间自几小时至六十几小时不等。《模具部管理规定》属于富达机电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定要求安排到个人加班时员工须服从安排,若不执行则按旷工处理。可以看出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情形。二、《模具部管理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模具部管理规定》不属于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系适用法律错误。三、公司应向杨XX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公司应向杨XX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审判决:《模具部管理规定》属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制度不存在明显损害劳动者权益,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者在单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利,故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申诉人的再审请求,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模具部管理规定》是否属于安徽XX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公司是否存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是否应支付杨XX经济补偿金。
案涉《模具部管理规定》系公司的模具部因生产需要,为加强模具部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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