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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

及路径构建的合理化建议

作者:吴晓岚

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8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增长,利用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的情况时有发生,

环境问题日趋严重,为了应对此种情况,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

提出,是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但该项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缺陷,本文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

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的困难,提出解决路径构建的合理化建议,以期能加快此方面的法治进

程。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决对策

近几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日趋严峻,环境治理问题也逐渐被大众关注,刑法中对破坏环

境的行为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惩罚了当事人,但被损害的环境可能还是处于被侵害的

状态,于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被提出。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从事环境

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并且没有任何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但实际却少有此类诉讼案件,于是理论界提出是否能让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

关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之中。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

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来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条规定将检察机

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定位为“支持起诉”。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包括福建

在内的13个地区开展为期两年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由此检察机关开始了

公益诉讼的探索之路。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及特点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特定的社会主体在有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为维护环境公益,

向法院提起以维护环境公益和追究环境违法者责任为目的的公益诉讼。”[1]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环境公益诉讼的1.目的是维护环境公益利益。这是与私益诉讼最大的区别之处在于私益诉

讼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侵害的是个人利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使受到侵害的权利恢复原状、

得到赔偿。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是因为公共环境遭到破坏,侵害了大对数不特定对象的权

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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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害主体广泛,已经受到侵害2.

的或者正在受到侵害的环境范围内有关环保组织或社会机构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且当此

类环保机构明确放弃诉权后,检察机关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环境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求的确定性。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各地已判决案件并结合本市3.

其他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来看,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多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

者赔偿损失。

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以下问题

检察机关与诉讼相对人地位1.不平等。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与自然人、企业和社会组

织相比,两者具有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性,检察机关无疑具有绝对优势,法院一开始就会在舆

论中形成偏倚的心证,公益诉讼就不再是“中立的裁判”,而是“合力的声讨”[2]。2018年两高

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那么就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但在实践中,环境侵

权人作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相对人,只能接受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不能对其诉讼请求做出实质

性否定,“禁止反诉”的规定无形中加大了检察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不平等性。

、检察机关2不具有实体处分权。众所周知,环境侵权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由检察机

关支持起诉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中,凡是请求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

的,判决书明确表明由被告支付至当特定账户中。例如由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苏某

和等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判决“……上述款项各被告应于期限届满之

日起一个月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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