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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第1篇
1.辩正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包括反映论、可知论和认识论的辩证
法等三个观点和组成部分,对事物产生的第一反应是反映论的
第一性-认为,对事物的意识是第二性;对事物实际引起反应的
认知及其可观性即为可知论;而认识论的辩证法,则是进一步的
升华,事物的发生存在绝对性,同时也伴有相对性,是一个矛
盾而又统一的结合。在证据法学中,不能只是注重反映论与可
知论的存在,而忽视了辩证法的存在,辨证对事物的内涵分析
才起到核心作用。每一个事物的本身都有其存在的特殊性,因
而在对证据的寻求中要依其规律辨证分析,既要寻求其客观性
又要寻求其正当性,虽然两者间存在矛盾,但要给诉讼一个公
正的判断,需要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基础上进行证据法学的
认知和分析。
2.利益均衡的价值理论
法的价值特征是多元的,于此特征的建立下证据法学同样
具有多元的特点。证据法的建立以证据法学理论基础为依据提
供真实的证据,所以在寻求案件真相中,均是在当前认知及物
质条件下对相关证据进行搜集的,因而其具有实现实体公正的
价值;在寻求证据的同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及诉讼模式等的约束,
因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程序正义理论价值;而在司法执行中发生社
会纠纷等不良情况,与其供需极度的产生矛盾,因而司法提高
了诉讼效率,从而实现了其诉讼价值;同时证据法还体现在维护
国家安定和利益发展等价值上,所以证据法不仅体现在公民的
利益上,还具备其他更有价值的法律意义,因此在这种多元特
征下的价值体系中,必须要均衡其实现的意义,即使出现了冲
突与矛盾,但以利益均衡为指导理论,对其利弊分析,取其更
有价值的部分,舍弃其他,从而实现证据法学的价值。
3.诉讼模式、目的理论
在诉讼中,证据的提供是其顺利进行的主体和精神,而证
据法与诉讼法在司法程序中有着紧密的关联。诉讼模式的运行
需要在相应的证据制度下进行,两者间是互相适应的。就像美
国法律体系中,其重视正义对抗式诉讼模式,因而证据的搜集
中重视当事人的举证或其质证,从而衍生了相关规定及排除原
则,同时将法官的自主搜集排除;这与我国法律体系有不同,其
强调事件发生的真实性,虽然没有完整的证据规则,但同样需
要符合诉讼模式的要求举证,而且在可观事实下法官是可以参
与证据搜集的。日本则将我国及美国等的诉讼模式及证据法相
结合形成了比较综合性的制度。同时诉讼目的理论也会影响证
据制度的内容,就像在民事纠纷中,其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解
决纠纷,其证据的搜集必须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又如刑事诉讼,
其影响举证要具备客观真实性,目的是为了保障人身权利,对
犯罪者进行打击。所以说证据法学与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均有
相适应的关系,没有诉讼模式及诉讼目的理论作为依据和基础,
证据法就没有实施的作用和意义。
4.证据心理学理论
司法诉讼中言词证据的形成与人的心理活动密不可分,言
词证据的收集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依据,人在叙述行为
的过程中是受到意识、记忆、感知和思维等的构成影响的,言
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其是否可作为依据作用的证词,需要收
集者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理论作为进出,并遵循相应的心理规律,
才能准确判断言词的真伪性。比如在证据法证人的确立中,证
人的言语表述及其在询问中的交叉诱导询问或自述等行为中,
均需要一定的心理学理论。我国法系的确定中以内心的认可来
判断,能否对一个案件准确的给予判决,需要在证据基础上,
以心理学理论为此次活动的推动器进行事件还原并给予最终决
断。
5.科学技术理论
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科学技术的迅
猛发展不仅对其他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在证据
法学的诉讼证明中,也同样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学者表
明,20世纪初期法庭是雄辩时期,中期是论证证据时期,发展
到晚期则是高精科学技术证据时期。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应用,
不仅不会对诉讼证明带来不良影响,还会对其证明的类型、标
准、对象、方式、规则及搜集、审查和辨别等提供可靠的依据
作用。譬如,过去法庭证据中有一项被告人不在现场,则可排
除其犯罪行为,但科学技术的发展可以将远程操作或被告人不
在场的行程等不能解释或排除的问题利用各种技术进行分析,
打破不在场无法作案的理论;又如DNA的鉴定,可以为难于破解
的问题提供精准的依据作用,促使案件顺利进行,等等。因此,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后,证据法学必定会以科学技术为理论基
础,实现证据法学提供法律证明作用的要求。
摘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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