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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难点及建议-环
境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
已成为全球治理的共同课题。目前救济制度、措施的私益性,导致环
境保护成果有限,环境纠纷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公益诉讼的独特性成
为现阶段环境保护的新举措。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了环境公益诉讼,最高法、最高检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关于环境公益诉
讼的司法解释,但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本文就如何构建和完善环
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陈国华(1978-),男,汉族,江苏海门人,安徽
省池州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司法制度。;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
地步,但对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环境问题的认识却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
步伐。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环境纠纷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
如何治理日益增多的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们急需解决的难题,在此背
景下,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追责的方式来治理环境污染进入国家最高立
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视野。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新《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治理环境污染,惩
罚污染责任主体及追究监管主体行政责任的治理模式有了顶层制度
设计。为此,最高法、最高检陆续单独或联合出台了一些关于环境公
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由
此,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制度的构建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因笔者研究
方向的问题,本文不探讨行政环境公益诉讼问题,仅从民事诉讼的角
度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和特征
公益诉讼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有别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是
赋予私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项权利,通过私人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提起诉讼达到保护公益的目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私权利主
体均可提起公益诉讼,简言之,公益诉讼就是非利害关系人为了保护
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特别诉讼。公益诉讼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当事
人适格的限制,使得民事诉讼突破个人本位而兼具社会本位的品性。
近现代以来,各国都相继立法确定公益诉讼的有关制度。70年代后,
美国主要联邦法规规定了公民的起诉资格,为公民或公众团体就环境
公益提起诉讼提供了有利的保障。环境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的典型,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所有公民个体、集体、社会团体等都
可以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主体提起诉讼。根据公益诉讼的实践和已有
研究,笔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有以下几个显着特点:
(一)侵权行为是环境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
环境公益诉讼的诉因是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损害环境利益行
为的非法性是环境公益诉讼得意成立的前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不以
过错作为归责原则,这导致在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中往往忽略了违法性
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法》对侵权之诉的违法性没有作出专门的规
定,但是,侵权行为的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等对此作了必
要的补充,也即该法的立法者将违法性判断兼容到归责原则中。而环
境污染侵权作为无过错归责的典型,特别是在涉及公益时,往往会漠
视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的判断。
(二)公共环境利益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危险是环境公益诉
讼成立的基础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公益诉讼为侵权之诉,那么应当符
合侵权构成之结果要件。《侵权责任法》将消除危险列为承担侵权责
任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所谓的损害结果应当包括实际已经造成了损
害或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据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结果
要件除了已经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结果之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利益可能
被侵害的现实可能。这种可能性并不要求当场发生,但应当以不停止
违法行为将来必将污染为前提。
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并不以公共环境权益已经被侵害作为唯
一结果要件,也包括侵害公共利益的现实危险。
(三)原告主体资格的宽泛性
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要求当事人为民事争议的实体法律
关系的利害关系人。环境污染往往既损害了受害人个体的切实权利,
也实实在在的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利益。被环境污染的个体,
完全可以就自身损害提起侵权之诉,但环境是公共资源,个体受害人
的损害赔偿不足以弥补公共资源的损害,且个体受害人的差异性和不
特定性,导致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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