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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及民事公益诉讼案探讨
摘要:随着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环境公益深入人心。人们对美好环境
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之一。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和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文
明建设,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以基层典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为案例,围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
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探讨。通过以法律对污染环境犯罪
的惩治,在司法实践中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解释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遇到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法律实践问题,两
高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环境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
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帆风顺。自2012年以来,我国污染环
境犯罪的发案数量持续上升,在2018年前后达到了年均1000多件的较为稳定的态
势。对于污染环境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更是难上加难。主要因为确定被告人符合
入罪标准后,对污染环境所造成的实际生态损害的数额暂时无法进行科学测量,为
减少案件的难度,不得已而为之。苏和生、沈定成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其本质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法理了节省诉讼资源并增强司法效益。王连民
在:“司法机关应对环境污染行为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
一种新型诉讼模式”,但同时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处在探索阶段。”谢
登科通过东北三省209份污染环境罪刑事裁判文书研究,认为“有必要在环境犯罪
刑事案件中引入协商性司法机制。”蒋敏、袁艺、牟其香认为:既“罚当其罪”亦
“应赔尽赔”的观点,这加强落实了环境公益诉讼民事责任。
一、案例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
讼被告: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许某某。2019年4月间,被告人叶
某某准备在某县开办非法熔炼废旧电路板等提取金属的工厂,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帮
助下,在某县某自然村附近的山上,取得建设非法熔炼厂的土地,并修整道路。
2019年8月初,被告人叶某某让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召集工人。被告人周某某召集
工人至某自然村附近的山上,为被告人叶某某建设冲天炉等熔炼设施。当月16
日,建设完成后,被告人叶某某安排周某某管理工人熔炼事宜,开始熔炼废旧电路
板等提取金属。被告人叶某某又雇佣被告人徐某某管理工厂,并多次在其外出期
间,让被告人许某某帮助管理及发放工人工资等事宜。2019年8月16日至9月2
日间,被告人叶某某共计收取206.1吨废旧电路板、电器内的废旧电线、铜渣等,
运至其工厂内熔炼提取铜、铁等金属。通过收取废物、出售铜、铁、废渣共计得款
439655元,其中收取废物得款227100元、出售铜得款192718元、出售铁得款
4380元、出售废渣36.8吨得款15750元。同年9月2日该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在
现场检查时,扣押遗留在现场的废渣计16.041吨。经鉴定:本案的固体废物为具
有铜、铍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并对周围的土壤产生污染。案发后,被告人周
某某、陈某某先后到该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五被告人
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询价,冶炼废渣处置费用最低价为每吨人
民币2900元,本案共扣押冶炼废渣16.041吨,所需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46518.9
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该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五被告人连带赔偿上述冶炼废渣处置
费用46518.9元。在审理期间,五被告人已共同缴清上述处置费用。
(一)审判。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周某某、
许某某结伙违法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52.841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
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了污染环境罪,而且损
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属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对其损毁的生态环境
造成财产损失即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处置费用,依法应当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
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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