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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及实务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投标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以及实务要点,有效期是

投标这一要约的有效期限,当其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即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招标

人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自动构成承诺,而成“新要约”,其有赖于中标

人是否接受该“中标结果”作出承诺。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容易被忽视,但其对

于要约、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投标;有效期;法律意义

一、投标有效期的法律分析

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一般具

有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度的效果,还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

或消灭。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是《招标投标法》专门规定的

一个期间,是为了督促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序推进招标投标活动,控制因招标投标

缔约程序时间跨度过大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1.1投标有效期的效力

一般的民商事交易基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对缔约时间不作限定,

可随时谈判达成交易,也可随时终止谈判。而招标投标活动基于采购效率考虑,

设置了投标有效期这一期间,督促招标人在该期间内完成评标、定标、签约,以

及限制投标人修改、撤销招标文件的意思自由。依据《民法典》关于要约、承诺

的规定,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投标有效期即为

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

担相关义务的期限。投标人一旦响应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做出投标行为(要

约),即受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约束。如遇特殊情形,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

的意思表示,如投标人同意延长,则同时产生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

约失效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对招标人而言,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

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且未经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情况下发出中标通知书,对该新要约投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当然

投标人也可以接受该中标通知。

对投标人而言,投标有效期一般均被视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这一点,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颁布的各标准招标文件中均有体现,即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

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非响应投标将予以否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该要约不得撤销。对应于招标投标缔约活动,投标有效期

是投标要约的承诺期限,遵从上述规定,该要约不得撤销。投标人在其承诺期内

撤销投标的,违反诚信原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截

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目的在于约束投标

人一旦投标要约生效则不得擅自撤销其投标要约。

1.2投标有效期的设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工程建设项目施

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

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

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其他部门规章也有类似规定。

据此,招标文件中应考虑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尽可能确保招标

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订立合同等相关工作。实践中投标有

效期一般设定为90天,如有必要可设定为120天。此外,还应避免将有效期设

定得过长,否则可能会由于投标有效期内价格变动等市场风险大大增加,风险分

配失衡,既可能导致潜在的投标人为规避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而放弃投标,或者

为了规避潜在的价格波动而提高投标价格,也可能导致招标人承担更大的市场风

险。正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颁布指南》第四十一条评注所说

的那样:“有效期过长可能导致投标价格升高,因为供应商或承包商必然在价格

中加上对其在此期间将承担的费用和风险(例如,产能被占用且无法在他处投标;

生产或建造成本升高的风险等)的补偿费用。”

1.3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可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审;也有一些项目通

常情况下本可以完成招标,但实践中可能发生异议、投诉、举报等事由,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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