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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困境研究

摘要2012年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在最高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制度做了具体

的规定,新修改的环保法对社会公益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

的主体做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平稳增长,环境问

题更加突出,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

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

机关,在是否能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上,一直模

糊不清。所以本文主要论述检察机关是否具有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程序的研究对比,得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启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并完善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韩骁,华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00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现今社会下的民事争议不再是纯粹的涉及到当事人私

人利益的私益诉讼,随着人类活动与社会的紧密性与依赖性

增强,当私权的滥用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当私人的能力

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我们应该重视国家在面对公共

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

迫不及待的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到诉讼中来,但是从民事诉讼

法,新环保法还是必威体育精装版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

没有将检察机关明确的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已

经将诉讼主体的范围放宽,在学术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

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何

种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均存在争议。

主要观点集中为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正是因

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行使了国家监督权,所以对

于防止检察机关过度公权力膨胀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困境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普通程序中的困境

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公益诉讼制

度和具体适用后,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里,传统的当事人理

论被突破,环境公益诉讼不再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障碍,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各国通行做法也是大势

所趋,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成为适格当事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去或参加进来,程序启动之后,程序启

动之后,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

关又该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等问题成为讨论的重点。

1.检察机关依法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本文所研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在这

样一个确定的领域里,我们必须遵守原有的规则,即检察机

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笔

者认为环保法中应该增加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诉讼主体的具

体条款,并对环境问题的当事人做适当的扩张,检察机关不

可能成为环境的直接受害者,但是我们对于检察机关的需求

是必然的,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只有确定了检察机关的

法定原告地位,检察机关才可以开始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适用调解制度的困境:

其次,检察机关拥有程序上的诉权之后,根据我国的民

事诉讼法规定,适宜调解的,应先进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

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可以适用调解制度的,但是鉴

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身份,许多学者是持反对态

度的,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并不是说其和普

通民事原告完全等同,检察机关只是享有程序上的权利,因

为没有实体关系,也就不能有实体权利,但是调解是相对于

实体权利来说的,既然检察机关无法承担后果,也就无法适

用调解制度。

3.法院必须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共诉讼的原告,其受案范围是严格

限制的,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将在第四章详细论述。法院必

须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理由如下:首先,检

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内部构成严密,职能分配合理,其办

案人员都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办案经验;其次,需要经过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然后威胁到环境公益利益,

或者存在威胁环境的巨大风险,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领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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