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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困境研究
摘要2012年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在最高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三章对公益诉讼制度做了具体
的规定,新修改的环保法对社会公益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
的主体做了具体的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平稳增长,环境问
题更加突出,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环境问题,我国的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问
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国家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
机关,在是否能够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上,一直模
糊不清。所以本文主要论述检察机关是否具有环境公益诉讼
的原告资格,通过对两大法系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
讼程序的研究对比,得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
启示,构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并完善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诉讼程序
作者简介:韩骁,华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7.200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现今社会下的民事争议不再是纯粹的涉及到当事人私
人利益的私益诉讼,随着人类活动与社会的紧密性与依赖性
增强,当私权的滥用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当私人的能力
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救济,我们应该重视国家在面对公共
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国家责任。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
迫不及待的要求检察机关参与到诉讼中来,但是从民事诉讼
法,新环保法还是必威体育精装版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
没有将检察机关明确的规定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已
经将诉讼主体的范围放宽,在学术界,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可
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以何
种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均存在争议。
主要观点集中为否定说和肯定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
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正是因
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行使了国家监督权,所以对
于防止检察机关过度公权力膨胀起到了限制作用。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困境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普通程序中的困境
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公益诉讼制
度和具体适用后,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里,传统的当事人理
论被突破,环境公益诉讼不再以“直接利害关系人”为障碍,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是各国通行做法也是大势
所趋,但是检察机关如何成为适格当事人,在环境公益诉讼
中以什么样的身份进去或参加进来,程序启动之后,程序启
动之后,在具体的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国家机关的检察机
关又该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等问题成为讨论的重点。
1.检察机关依法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本文所研究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在这
样一个确定的领域里,我们必须遵守原有的规则,即检察机
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身份是原告。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笔
者认为环保法中应该增加检察机关作为环境诉讼主体的具
体条款,并对环境问题的当事人做适当的扩张,检察机关不
可能成为环境的直接受害者,但是我们对于检察机关的需求
是必然的,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只有确定了检察机关的
法定原告地位,检察机关才可以开始诉讼程序。
2.检察机关适用调解制度的困境:
其次,检察机关拥有程序上的诉权之后,根据我国的民
事诉讼法规定,适宜调解的,应先进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
的除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可以适用调解制度的,但是鉴
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特殊身份,许多学者是持反对态
度的,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并不是说其和普
通民事原告完全等同,检察机关只是享有程序上的权利,因
为没有实体关系,也就不能有实体权利,但是调解是相对于
实体权利来说的,既然检察机关无法承担后果,也就无法适
用调解制度。
3.法院必须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检察机关作为环境公共诉讼的原告,其受案范围是严格
限制的,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将在第四章详细论述。法院必
须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理由如下:首先,检
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内部构成严密,职能分配合理,其办
案人员都具有较深的法律功底和办案经验;其次,需要经过
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必然后威胁到环境公益利益,
或者存在威胁环境的巨大风险,此类案件在民事诉讼领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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