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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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有关活动,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网约服务的线上平台,必须在本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并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四条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县(自治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动态调整机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相关工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有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信息数据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服务所在地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五)在服务所在地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三年及以上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行业维稳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县(自治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为所在县(自治县、市、区)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审核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经营的决定,准予延续经营的逐年许可。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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