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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设设法法规规案案例例分分析析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
某建筑公司与某学校签订⼀教学楼施⼯合同,明确施⼯单位保质保量保⼯期完成学校的教学楼施⼯任务。⼯程竣⼯后,承包
⽅向学校提交了竣⼯报告。学校为了不影响学⽣上课,还没组织验收就直接投⼊了使⽤。使⽤过程中,校⽅发现了教学楼存在
的质量问题,求施⼯单位修理。施⼯单位认为⼯程未经验收,学校提前使⽤出现质量问题,施⼯单位不应再承担责任。试
问: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三素分别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的教学楼。容是主体双⽅各⾃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
的义务,具体⽽⾔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额⽀付⼯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付⼯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
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
修义务。
2、应如何具体地分析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及责任的承担⽅式,为什么?
答:因为校⽅在未组织竣⼯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了使⽤,违反了⼯程竣⼯验收⽅⾯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般质量问
题,应由校⽅承担。但是,若涉及到结构等⽅⾯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已向学校
提交竣⼯报告,说明施⼯单位的⾃⾏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常教学使⽤,不存在不当使⽤问题,所以,该教学
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于产⽣的费⽤应由有关责任⽅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
诉讼。
案例⼆:超资质承建⼯程,合同⽆效,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1993年10⽉2⽇,某市帆布⼚(以下简称甲⽅)与某市区修建⼯程队(以下简称⼄⽅)订⽴了建筑⼯程承包⼯程。合同规定:
⼄⽅为甲⽅建⼀框架⼚房,跨度为12M,总造价为98.9万元;承包⽅式为包⼯包料;开、竣⼯⽇期为1993年11⽉2⽇⾄1995
年3⽉10⽇。⾃开⼯⾄1995年底,甲⽅付给⼄⽅⼯程款、材料垫付封款共101.6万元。到合同规定的竣⼯期限,未能完⼯,⽽
且已完⼯程质量部分不合格。为此,双⽅发⽣纠纷。
经查明:⼄⽅在⼯商⾏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围为维修和承建⼩型⾮⽣产性建筑⼯程,⽆资格承包此项⼯程。经有关部门鉴
定:该项⼯程造价应为98.9万元,未完⼯程折价为11.7万元,已完⼯程的⼚房屋⾯质量不合格,返⼯费为5.6万元。
受诉法院审理认为:⼯商企业法⼈应在⼯商⾏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围进⾏经营活动,超围经营的民事⾏为⽆效。本案被告⼄
⽅承包建筑⼚房,超越了⾃⼰的技术等级围。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款第⼀项、第⼗六条第⼀款及《建设⼯程施⼯合同管
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被告所订⽴的建筑⼯程承包合同⽆效;
2、被告返还原告多付的⼯程款14.4万元;
3、被告偿付因⼯程质量不合格所需的返⼯费5.6万元.
案例评析:
建筑企业在进⾏承建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核准登记的建筑⼯程承建技术资质等级围,禁⽌超资质等级承建⼯程。本案被告的
经营围仅能承建⼩型⾮⽣产性建筑⼯程和维修项⽬,其技术等级不能承建与原告所订合同规定的⽣产性⼚房。因此被告对合同
⽆效及⼯程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承担⼯程质量的返⼯费,并偿还给原告多收的⼯程款。
案例三:施⼯建房⽆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简介:2003年3⽉,被告⼈顾某(市余杭区运河镇个体建筑⼯匠)在没有资质承建⼯业⼚房的情况下,超越承建围,与桐乡
某搪瓷制品法定代表⼈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在施⼯过程中,被告⼈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按照规定求
的施⼯图施⼯,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16⽇15时许,施⼯⼈员砌筑完球磨车
间西墙后,在墙⾝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全部采⽤五⽃⼀盖砌筑,且中间没有⽴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地⽀撑,致
使墙⾝失稳倒塌,造成⾼某被墙体压住⽽死亡、某等3⼈轻伤、某轻微伤的重⼤伤亡事故。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顾某在⽆建筑资质的情况下承建⼯业⼚房,超越承建围,且在施⼯过程中违章作业,造成⼀起1⼈
死亡4⼈受伤的重⼤伤亡事故,其⾏为已构成重⼤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虑到被告⼈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
受害⼈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顾某犯重⼤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案例评析]
我国《刑法》第134条规定:“⼯⼚、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
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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