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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王卉竹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0期

摘要文章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障碍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以制度规范执法

方式、构建公检交流机制、建立庭前会议制度和坚持检察权独立性等应对措施,以期对检察机

关的正确适用该规则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

作者简介:王卉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118-02

一、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起源于美国,是针对公民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受到侵犯时

的救济手段,与美国相比,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涵、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不同

的规定,是具有我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一,立法本意是遏制刑讯逼供。根据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的

重要原因,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诸多冤案的症结就在于此,这一背景下,为有效

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两院三部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

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在于通过排除非法获取的证据,使非法取证行为失去功利性,进

而达到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目的”豍。

第二,排除范围侧重言词证据。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是非法搜查、扣押获得

的实物证据,而我国排除规则的重点是言词证据,当前我国取得实物证据的手段、条件尚不完

备,刑事诉讼既要实现程序正义,亦应确保实体正义,如果某些真实可靠的证据材料因为获取

手段非法而被排除,导致无法将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则会纵容犯罪,背离实体正义,造成合法

而不合理的尴尬结果,肯定部分非法证据补强后的证据资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资格效力的判断权集中于法官手

中,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在审判阶段适用,且适用主体是审判人员。而根据新刑诉法第

54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启动,而且将检察机关定位

于该规则的主要主体之一,原因在于我国的检察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侦查机

关证据合法性进行监督,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非法取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障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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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观念上存在冲突

一方面是办案人员执法理念的限制。长期以来,我国在惩罚犯罪为主导的价值观影响下,

重实体、轻程序,少数办案人员甚至以刑讯逼供为手段获取证据,在两个证据规定公布后,最

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曾明确指出刑讯逼供事实上是存在的,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

没有严格执行豎。另一方面是人民群众打击犯罪需要的限制。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

因微小的证据不充分而被判无罪,据调查美国半数以上公民认为辛普森的确杀死了妻子,但是

认同法官“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的判决结果。如果此案发生在我国,一个“疑似犯罪”

的人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被判无罪,群众的反应恐怕会大相径庭,办案人员就可能在强大

的民意舆论下被迫采纳非法证据。

(二)权责不一致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享有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但是根据三机关的职能分工,因此而

导致的败诉后果却仅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证据合法性疑问,检察人员

可能为规避败诉风险而不提起公诉,而公安机关在破案率指标的压力下又不得不采取非法手段

获取证据以加大破案力度,这就可能导致形成一个“怪圈”:非法收集证据的方法没有明显减

少,而真正的犯罪分子又逃脱了法律制裁,从而背离了良好的立法本意。

(三)配套制度不完善

第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存在盲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但是

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措施,有学者举例,“某地检察机关对一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

件先后18次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但侦查机关就是拒不立案,对此,检察机关只能徒唤奈何”

豏。第二,非法证据进入审判程序可能对法官自由心证产生消极影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如

果认为可能存在有非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但是即使该证据被

认定为收集方法违法而被排除,法官对该证据的印象极有可能先入为主,而影响中立态度。

三、检察机关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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