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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
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一、概念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
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
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二、行为种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侵犯他
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
“混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
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VS驰名商标VS注册商标:
1、知名不要求达到驰名,更不要求是注册的商标。
2、驰名是要求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国家商标局,根据企
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收到格外的保护。它一定是知名的,但也不要求是注
册的。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擅自使用行为不仅侵犯他人
的合法在先权利,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予
以明文禁止。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
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
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名优标志是一种荣誉性质量标志。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
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三、行为要件
知名+模仿+足以混淆(名牌案)
(1)行为主体:经营者。
(2)行为方式: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其实质在于盗用
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行为效果: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
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四、随堂练习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模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模仿行为,下列哪些
判断是错误的(B)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模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知识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
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
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一、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的相
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二、行为要件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和受经营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职工);其他主体可能构成贿赂行为,但不
是商业贿赂
(2)行为表现:有私下暗中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情节,且达到一定数额。如若只是许诺
给予财物,不构成该行为;给予的财物或好处数额过小,如为联络感情赠送小礼物,亦不构成
该行为。
(3)行为目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而非其他目的(如政治目的、提职、获取职称等)。
(4)该行为由行贿与受贿两方面构成。一方行贿,另一方不接受,不构成商业贿赂;一方索贿,
另一方不给付,也不构成商业贿赂。
知识点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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