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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诊疗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诊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线咨询、远程诊疗、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确保医疗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保障医疗安全,确保患者隐私和医疗质量;

(三)便捷高效,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四)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地收取医疗费用。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医疗管理制度和诊疗流程;

(三)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备与医疗业务相适应的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设立:

(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医疗专业人员名单等;

(三)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

(四)取得互联网医院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以下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诊疗流程、医疗质量管理、患者隐私保护等;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规定;

(三)加强对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加强医疗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

(五)加强对医疗广告和宣传的管理,确保其真实、准确、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以下诊疗服务:

(一)在线咨询;

(二)远程诊疗;

(三)健康管理;

(四)预约挂号;

(五)转诊服务;

(六)其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告知患者在线咨询服务的性质、范围和风险;

(二)确保患者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三)合理设置咨询项目,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建立健全咨询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咨询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提供远程诊疗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明确远程诊疗服务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二)确保远程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三)建立健全远程诊疗记录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四)加强对远程诊疗设备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根据患者需求,制定合理的健康管理方案;

(二)建立患者健康档案,定期跟踪和评估患者健康状况;

(三)确保患者信息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四)合理设置健康管理项目,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设立医疗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三)开展医疗质量监测、评价和改进活动;

(四)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疗风险的防控,包括以下措施:

(一)制定医疗风险防控制度;

(二)建立医疗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

(三)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四)定期开展医疗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提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报告;

(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检查和评估;

(三)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

(四)遵守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的信息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在开展诊疗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未按照规定提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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