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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辅导: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削减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视治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次章起重机械制造

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治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详细要求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连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纳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进展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需进展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的范围、工程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监视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构造不行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进展监视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构造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托付加工或者购置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主要受力构造件需要局部托付加工或者购置的,制造单位应当托付取得相应起重机械类型和级别资质的制造单位加工或者购置其加工的主要受力构造件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构造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监视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三章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实施分级治理,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详细要求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执行。

从事起重机械改造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类型和级别的起重机械制造力量。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打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连续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告知,告知前方可施工。

对流淌作业并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异地安装时,应当根据规定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前方可施工。

施工前告知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包括:单位名称、许可证书号及联系方式,使用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施工工程、拟施工的起重机械、监视检验证书号、型式试验证书号、施工地点、施工方案、施工日期,持证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从事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施工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视检验。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施工现场实施监视检验,监视检验根据相应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验收后30日内,将安装、改造、修理的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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