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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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1、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及时)修订相关

预案?

《生产安全百事故应急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度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专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属

2、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哪些新

新修订的《办法》总共包括7章、48条,比原《办法》增加了9条。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扩大了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当前,应急预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动

企业提升预案质量、发挥预案实效、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方面转变。为此,在适用范围增

加“宣传、教育、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同时在管理原则中增加“动态管理”环节,以强化

应急预案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为进一步强化企业

应急预案工作的主体责任,解决预案工作在企业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据《安全

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负责人的应急预案工作职责。(三)

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结合应急预案优化工作经验,进一步明确应急预案编制

原则,突出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不再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专项预案作强制要求,简化各类预

案内容,以推进应急预案简明化,解决企业预案上下一般粗、内容重复等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近年来的实践表明,编制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提升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

此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处置卡的规定。(四)调整了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依据《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增加了成立编制小组、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等条款;依据《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衔接的规定,增加了预案衔接、向相关

单位和人员征求意见和公布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取消了应急预案评审

必须邀请预案管理部门参加的强制性规定;为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预案多头备案、审查过多、

跨区域企业预案备案主体不明等问题,防止应急预案备案作为前置审批,结合工作实际将备

案主体调整为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备案方式明确为告知性备案,增加了备案

时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主体。(五)加强了应急预案实施。

为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依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删除了原《办法》

“三年一修订”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和发生事故后及时评估总结,以及法定情

况出现时强制修订的制度。(六)调整了相应法律责任。依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

处罚相关规定,在第五章“监督管理”中将应急预案纳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的必要内容;在第

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了应急预案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细化执法标准和内容,明确执法权

限。

3、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一人违反哪条法规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死亡一人属

于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

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如下:

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

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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