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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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8篇

篇1

甲方(抵押人):

乙方(抵押权人):

为保障乙方的债权和安全,确保乙方与甲方所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在建工程抵押,双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在建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土地使用权证号: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5.投资计划明细表(工程内容、投资总额、已完成的投资额和剩余投资额等)

6.施工合同及有关文件;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保险文件。

第二条甲方抵押的在建工程范围

1.甲方为建造上述在建工程而已经支付或应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业经投资的建筑工程款本息,以及其它有关费用,共计万元(人民币,下同);

2.该在建工程的剩余投资金额万元;

3.该在建工程依法可以或依约定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依法或依约定向甲方征收的,并随在建工程的兴建而实际发生的与该在建工程直接有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担保内容

1.乙方依本合同第7.1.1条款约定所享有的债权;

2.乙方依本合同第7.1.2条款约定而要求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等费用;

3.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2.2条款和第8.2条款的约定而行使代位权所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四条抵押担保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7条所约定的甲方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上述第3.1条款中所确定的数额;

2.上述第3.2条款和第3.3条款所述之款项和费用,均须在乙方依本合同第7.1.1条款和第7.1.2条款规定而实际发生或确定时,方计入抵押担保范围之内。

第六条抵押在建工程的占管

1.本合同一经生效,甲方对抵押在建工程的占管,不影响乙方以抵押权人的身份对该在建工程行使权利,甲方应继续履行对抵押在建工程的建设、保管义务,并免除乙方对抵押在建工程的检查监督责任,但乙方有权对抵押在建工程的状况进行询问和检查;

2.甲方对抵押在建工程的建设,应使工程进度与投资计划相应,并应于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继续按照企业守法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抵押在建工程为任何处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出租、委托经营、舍弃等),但为取得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但应明确告知贷款行本抵押合同的存在,且贷款数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之半,同时,甲方应严格按照贷款合同之约定履行义务,且贷款合同应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以担保乙方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益;

4.乙方依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处分抵押在建工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之所有权时,甲方应予以协助,并保证有关文件之真实性。

第七条甲方声明与保证

1.关于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

(1)甲方保证对其用作抵押的在建工程依法享有权利,没有任何法律障碍和争议;

(2)甲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甲方对抵押在建工程拥有充分的处分权,有权将其抵押给乙方以获得贷款;

(4)抵押在建工程不存在所有权争议、异议、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扣押、监管、占用或其它任何法律障碍,也未向他人设定任何担保;

(5)抵押在建工程未被列入拆迁范围,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而依法被列入拆迁范围的,甲方应就有关事项及时通知乙方,并就因此而出现的有关问题与乙方协商解决。

2.关于抵押物的价值

(1)甲方保证抵押在建工程依其现有状况,在抵押权设立时,其市场价值不少于万元人民币;

(2)当抵押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减少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应依乙方要求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担保,或按减少的价值重新协商抵押率及所担保的债权数额;

(3)抵押在建工程的市场价值,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定,或按本合同第3.1条款和第3.2条款所确定的数额确定。

3.关于抵押物的处分

(1)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不擅自处分抵押在建工程,并维护抵押在建工程的安全、完整和清洁,不采取任何可能使抵押在建工程价值减少的行为;

(2)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不改变抵押在建工程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的指定受益人的地位,不自行指定或变更其它的受益人,也不为其它财产或权益设立与本抵押在建工程相关的担保;

(3)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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