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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吉林省建

筑工程安全防护

附件:

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

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施费用及使用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施工(包

括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

轨道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

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

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

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项目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壹且计

入安措费。

第四条县级之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

构(以下简称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措费的管理工作。且于指定银行设

立专用帐户。

第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于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措费。

第六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于施

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且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其费率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费率。

第七条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是否单独列项进行核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于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前,应将该工程安措费存入安全管

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存入安措费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向

安全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安措费时,需递交安措费存款凭证复印件、拨款申请和安

措费使用计划。安全管理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

查拨付工作。合同工期壹年以内(含壹年)的,于开工前壹次性拨付;合同工期

壹年之上的,按施工单位的年度使用计划于开工前和每年年初拨付。

第十条建设单位于向工程所于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

施备案时,应当将安措费存款凭证壹且提供。凡未提供存款凭证的,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和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壹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

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

时审查且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安措费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

且及时方案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应当于分包合同中明确安措费由总承包单位统壹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分包单位应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后及时支付所

需费用。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现场管理混乱或发生事故

的,由总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且建立管理台帐。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计取、

拨付、监管、使用安措费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记入

信用不良记录,且按关联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存安措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壹的,由其

所于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壹)未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核查或核

查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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