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宿州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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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心理征询师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宿州市心理征询师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宿州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界心理征询师和心理工作爱好者自愿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是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心理征询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协会规范,团結心理征询工作者开展心理教育、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高从业水平,服务广大民众,為宿州市心理征询事业的发展及广大市民心理素质的提高做出奉献。

第四条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宿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為:宿州市银河一路政务中心主楼1106室。

第六条协会构成人员:任博杰、周婷丽、陈長星、李强、李丹萍。

第七条投资额:30000.00元。其中:任博杰13000.00元、李强10000.00元、李丹萍5000.00元、周婷丽1000.00元、陈長星1000.00元。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心理征询公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心理健康水平;

(二)开展心理征询的学术交流;

(三)开展对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心理征询师的职业认证的培训工作;

(四)理顺行业内外关系,增进业内团結;

(五)建立心理征询师流动站,开发运专心理征询信息平台,增进心理征询人才资源的共享;

(六)开展心理征询的科研、科普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及心理援助等社会公益活动;

(七)从事与心理征询有关的其他业务等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协会会员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申請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

(三)个人会员应持有国家颁发的心理征询师证书,或参与过心理征询师正规培训。本学科(业务)范围内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资格的专家、学者以及与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士;

(四)团体会员是承认协会章程的研究团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或有关怀理征询机构以及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乐意参与本会活动的单位。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表并提交入会申請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协会刊物、资料以及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提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策;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一年不缴纳会费视為自动退会;

(四)向协会建言献策,提供有关信息或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经理事会审核决定,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职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职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原则;

(五)制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長不超过5年)。因特殊状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長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平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

(二)选举和罢职理事長(会長)、副理事長(副会長)、秘书長;

(三)筹办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取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長、各机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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