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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贯彻新刑诉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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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要求,用新措施推动侦查监督水平提升

(一)从三方面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

1.加强审查监督,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滥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

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但实践中因对“无

固定住处”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可能导致被滥用。因此,监督重点应放在该强制措

施的决定环节。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

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自侦案件可

参照目前批捕相关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承办案件

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①

2.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行为。通过受理对指定居所监

视居住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投诉,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同时通过不定期

巡查,及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问题,收集侦查机关意见建议,

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执行不力等问题,并以检察建议形式完善相关执行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合力。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

住产生的费用问题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为避免因费用问题造成人为限制适用监

视居住措施,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

规格、收费标准,建立政法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高

监督效果。

(二)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1.出台细化措施,细化逮捕条件。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

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什么标准,如何把握,

却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目前在审查逮捕实际工作中,构罪即捕的现象普遍,并

且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经办人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因此,实践中可参考《人

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分析,制定

出台细化措施、规范流程工作制度,使逮捕工作有据可依。

2.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新刑诉法规定了“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

情形,为了保证逮捕的准确适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其申辩和委托律师的意见,十分必要,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

行为。因此,必须完善检察人员讯问前准备工作、讯问方式方法、讯问策略等相

关工作制度,防止因讯问不当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推翻有罪供述,保证案件

质量。

3.建立羁押定期审查机制。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

进行定期审查机制,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

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基

础。实践中可建立捕前羁押必要性调查制度,明确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案件

范围、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和程序,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向有

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审查后,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形成《羁押

必要性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由主管检察长审批,报检察长决定。

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二、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要求,用新机制推动公诉队伍能力建设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后,在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上完善和创新了我国刑事诉

讼制度,给检察工作带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公诉部门履行职能提出了更高

要求。

(一)采取简易程序案件专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新刑诉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

出席法庭”,这一规定使公诉部门工作量陡增。目前,各地检察机关普遍采取专

人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做法是行之有效的。通过“繁简分流、

简案专办、专人出庭、集中公诉”简易程序案件专办制度,成立简易程序案件专

办组,简化简易程序案件庭前告知等方式,公诉人在庭审时,只需出示告知书,

将讯问被告人、质证等程序全部概括,就可直接转至量刑审理阶段及被告人最后

陈述,以保证庭审简洁快速。

(二)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机制,应对新刑诉法对证据更高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进行了大的修改,涉及证据种类、证明标准、举证

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卷宗移送以及证人制度等。证据制度的修改对公诉人

出庭公诉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实践中,可与公安、法院加强沟通,明确侦查人

员出庭作证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规范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程序;通过提前介

入重大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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