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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树结出的果实有毒吗?――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
一、引例:刘涌案件和杜培武案件
1.刘涌案件:
自1995年以来,刘涌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
财,称霸一方,以商养黑,被该犯罪集团致死致伤的达42人,其中死亡1人、重
伤16人、轻伤14人。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
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
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
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诉。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
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
罪、妨碍公务罪等多项罪名成立,但认为“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
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改判处刘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
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核准宋健飞死刑,立即执行。
200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
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该案;2003年12月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在辽宁锦州中院开庭,提审刘涌。本次审判乃是1949年以
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
12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宣判,中午12点左右对执行死刑,12:50刘涌家属就拿
到了刘涌的骨灰,整个过程的“效率”之高,速度之快,不仅在新中国的法制史上
从未有过,在世界范围内的法制历史上,也极其罕见。
2.杜培武案件: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怀疑杀害两名警察而受到
昆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所谓的杀人事实。昆明市检察院办
案人员对杜培武的申诉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便将其批捕、起诉。杜培武遭到严重
的刑讯逼供,在法庭审理中,杜培武拿出自己穿的被打烂血衣,法院对刑讯逼供获
得的口供仍然采纳。1999年2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杜培武死刑。同
年10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因抓获真凶,杜培
武才被无罪释放。
“刘涌不死,谁人当诛”?前几年一段时期,沈阳刘涌案改判的一波三折成为
众多网友、法学者和法律职业人士探讨、辩论的热门话题,成为社会性的热点。刘
涌个人虽然被正法了,但由该案凸现的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反思,中国的刑
事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刘涌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辩护人提出刘涌被
刑讯逼供,要求排除所取得的被告人口供,对这一问题三级法院的态度截然相反:
(1)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认为,“辩护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被
刑讯逼供”,因此非法口供排除的主张被驳回;(2)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
中认为,本案“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部
分采纳了非法证据辩护的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则认为,“对于再审被
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的辩解及辩护意
见,经查,……取证形式不符合有关法规,且证言之间相互矛盾,同一证人的证言
前后矛盾,不予采信。据此,不能认定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刘涌及
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到“不
能从根本上排除”,再到“不能认定存在刑讯逼供”,在这一非法证据排除为主要
争议点的诉讼中,三级法院的处理方式差异巨大。
而在杜培武案件中,被告人虽然一定程度上证明了自己被刑讯逼供,法院仍然
根本不予以采纳,而是对刑讯逼供问题“降格”处理,由原来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
为死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规则”,在实践中也基本没有得到实行。
无论是刘涌案件还是杜培武案件,都说明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严重致
命的问题。我们的非法取证的行为不明确,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行为没有规定;非法
证据排除中最起码的举证责任制度没有建立,让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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