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 .pdfVIP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

尽管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也明文禁止以刑讯逼供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发生造成

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而言,从程序性制度及证据规则的设计到

执法观念,都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非法证据在司法实际中

获得了生存空间。下面从三个方面对其成因进行分析。

一、主观原因分析

徒法不能自行,“一种完善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特定的价值来支撑”。刑讯逼供等

非法取证现象的长期存在与我国传统的犯罪控制观不无关系。儒家法律传统的集体本位价值

观作为支撑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形成了中国法系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独有

的伦理主义精神,这一理论精神到了现代,以“从重、从快、从严”等形式延续下来。

(一)程序工具主义

所谓程序工具主义,是指片面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发现案件真相和追诉犯罪的实际

效用,而否认程序自身所具有的独立于案件真相以外的其他重大价值的诉讼价值观念。程序

公正体现的是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它不依赖于实体公正而存在。同时,由于实

体正义不能脱离程序而独立存在,实体公正最终只能在程序的框架内并通过正当程序得以

实现,因此,没有程序也就没有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程序法是实体法的生命形式。”

在刑事制度中,正是儒家法律传统的集体本位价值观,使违背纲常名教的叛逆被处以酷

刑,正是这一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人们片面强调刑事诉讼程序对于发现案件真相和追诉犯

罪的实际效用,而忽略或否认程序自身独立于发现案件真相的诉讼价值。由此导致的后果是,

部分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价值观念上缺乏依合法程序发现案件真相的法治意识和职业自

律。刑事司法实践证明,几乎所有非法取证的案件都与执法人员主观上重实体、轻程序的诉

讼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二)有罪推定的侦查思维习惯

“有罪推定”是与“无罪推定”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有罪推定,是对古代封建纠问式

刑事诉讼制度中一系列现象的归纳,其主要含义是:被告人都被假定为有罪,据此可以不经

过司法认定而直接将其作为罪犯看待。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为罪犯而展开的,在这

种假定下,被告人没有辩护权。作为主要证据来源的被告人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无罪,就被认

为是罪犯,而其认罪口供是最高价值的证据之一,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切诉讼权利都会被剥

夺,等等。

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导向下,会出现只注重收集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而忽视

或隐瞒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最终可能冤枉无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

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

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严禁先入为主、有罪推定的要

求。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有些侦査人员“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导致刑讯逼供致死等

悲剧时常发生,最近在网络上纷纷扬扬的“喝开水死”、“做梦梦死”等流行语,都是刑讯逼供

的产物,这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功利主义的执法理念

在侦查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不愿做归罪性供述时,侦査人为查明案件事实通常有两种

途径:一是通过大范围长时间艰苦细致的摸底盘查、调查走访、鉴定、辨认等侦查活动搜集

线索,并对其进行逻辑分析和经验论证认定犯罪。二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并由“口供”所提供的相关线索间接取得其它证据。就两种途径的成本而言,显然后者可以

大大缩短“破案”时间,可以节省有限的警力和财力,而案件承办人员个人亦可据此立功、

受奖和提升职位。同时,由于因拒供而被刑讯逼供的嫌疑人被判有罪的概率很高,也由于讯

问过程具有封闭性的特点,现实中侦査人员因实施刑讯逼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至行政处

罚的概率很小。侦查机关及其案件承办人对两种途径进行比较后,往往会产生急功近利的心

理动机,选择通过实施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事半功倍”地侦破案件。

二、客观原因分析

(一)司法投入不足和侦查技术落后

据统计,我国约有170万公安人员绝对数看似很大,但刑事侦查警力截止2007年底只

有14万名,其中基层刑警仅有10万名。侦办刑事案件涉及到社会的安定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需要投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办案人员只能疲于奔“案”。侦查力量的不

足,势必导致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85****02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