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总论重点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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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论

1.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

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

动。(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

活动。

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动态并

重(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

4.控审分离就是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行使控诉权的机关或个人以及专

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一个人来承担

5.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

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我国宪法。

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

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

罪行为做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

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7.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军队保

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察部门。

8.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

基本组织形式。

9.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

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当事人,包括自诉人,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0.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

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

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御性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

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

协助下进行辩护(4)有权拒绝回答侦察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得强迫证实

自己有罪(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6)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

利(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

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

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8)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9)

有权向法庭作出最后陈述。(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救济性权

利;(1)有权申请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

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

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4)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

审程序的启动。(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法律义务:(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

拘传等强制措施。(2)接受侦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察行为(3)对侦查人员

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庭并接受法庭审判(5)对

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12.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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