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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解与适用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历程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三条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

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已然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神实质,最

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此进行了细

化,但对非法证据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却并未作出明

确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两大法系各主要

国家和地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

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可以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在我国,随着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刑事错

案的出现,刑事错案及其背后的非法取证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

们普遍赞成我国刑事错案的致错源头是非法取证,而遏制非法取证,

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也正是因为此种关联,

近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2010年两“高三

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

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置与具体操作方式做出了规定,我国的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得到确立,相关规定在明年将要正式实施的新

《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认可,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

保障人权的决心。

(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

对于非法证据“”,我国目前将其界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

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手段“”

同时包括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事实上,这样规

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和我国侦查讯问的工作规律脱

节。在讯问过程中,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击垮犯罪嫌疑人心

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及策略很难与威胁、引诱、欺骗“”区别开,

如果将所有涉及到的供述都排除,审讯工作将很难开展,可能走向放

纵犯罪的另一个极端,也有悖于我国民众一直以来对犯罪行为的低容

忍度。

而在2010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

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在明年将要实施的新《刑事

诉讼法》中也对该内容予以吸收,我们注意到,从这些法律、规定来

看,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将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并以逐一列举

的方式包括在内,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充分考虑。

对于等非法手段“”的把握,笔者认为,考虑到上文分析的相关情况,

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应当严格界定

其范围,而不能失之过宽,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可以将其界

定为采用“不人道、致使其身体遭受痛苦的其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

法以及可能导致完全背离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讯问

(询问)方式而取得的证据”。

二、审查起诉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构建

由一个案例展开的思考:李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辩解在侦查阶段承认其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供述

不属实,事实上其当晚到达案发地点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只是利用

此机会盗窃。之所以之前的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曾遭

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包括连续二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打嘴巴,

用书本打头部,在11月底天气很冷的情况下被空调冷风吹等等,同

时,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在派出所内,并提供了个别办案人员的姓名。

这个案例其实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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