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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的申请书格式范文
申请人认为可以延期执行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
行,法院应当裁定许可。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执行中止申请
书,希望大家喜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我叫熊翠兰,因唐永泽诉我财产分割一案已由宜昌中院审理终结,
现在执行过程中。我对终审判决不服:
一、该案现已申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判决是错误的:
1、民庭不能判决唐永泽拥有移民补偿金的权利,因为该判决已超出
了民庭审判的范畴,它属行政部门或行政庭所决定、判决的范畴;
2、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
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第4条之规定,“夫
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我
与唐永泽分居近20年,秭归县茅坪镇建平路61号的住房理应归我
所管、归我所有,同时也是我与儿子、媳妇、孙子的共同财产;
二、从1984年至20年止,唐永泽隐匿的工资(退休金)及利息约20
多万元,这属于我与唐永泽在婚期间的共同财产。我正在秭归县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唐永泽分给我的财产10多万元。
为了该案的执行正确,公平公正,不含冤情,我特申请秭归县人民
法院等案情水落石出,暂缓、中止执行。
望批准为盼!
致,
归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法,男,1961年3月8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住
龙海市11栋401室。
被申请人:兰勇,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畲族,龙海市人,
住龙海市99号。
请求事项:
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龙海市人民法院“(200)龙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经营该100亩土地合法有效。因为龙海市人民法院“(200)
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申请人于20年9月24日受兰
辉委托经营其向龙海市村民委员会承包的100亩土地,约定期限是
20年。即,申请人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截至日期是20年9月24日。
2、兰辉申请将其承包的100亩退还村委会的申请报告无法认定其真
实性。因为兰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没有到庭作证该申请
报告系其所呈请,所以该申请报告的真实性无法考证。因此,在申
请人合法有效的经营期限内,村委会将该100亩土地重新发包给兰
勇的合同无效。
3、本案执行后,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土地而投资的损失难以
索赔。龙海市人民法院“(200)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申请
人为经营管理确有投资,而申请人在案后屡次向村委会索赔,均以
被告知没有资金理赔而告终。因此,如果贵院强制执行让申请人退
还该土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4、申请人并非无礼阻止贵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为经营管理该100亩
土地而投资32万多元,而其中的70亩土地已经由被申请人经营管
理多年,而村委会至今未赔偿申请人为该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现
申请人也只是提出以下请求:或者由村委会赔偿申请人为该100亩
土地投资328004元的损失,申请人退还剩余的30亩土地,或者申
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而申请人为70亩土地的投资损失抵消
申请人继续经营该30亩土地所需支付给村委会的费用。
因此,请求龙海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兰法
20年十月二十日
申请人:西安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申请人西安市甲公司与西安市乙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
申请中止诉讼。
事实与理由:
原告西安市乙公司诉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所涉1996
年5月14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由
于在合同签订主体、拆迁房产权属、被拆迁人资质等方面存在争
议。西安市丙公司已向贵院另案起诉,请求确认1996年5月14日
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安置补充协议》无效,而贵院已
立案受理。
由于本案西安市乙公司与西安市甲公司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的审
理结果,必须以另案某某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另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审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
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该相关另一案,案由缘于
同一合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维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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