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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浅析及程序完善

作者:王昊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作为一项基本刑事诉讼准则,它充分体

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终在2012年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以立法形式确立,并创造性地将非法证据排除扩展到检察审

查环节,赋予检察机关排除职权。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化,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存

在概念界定不清、程序设置不详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解析现有法律条文,立足检察机关法

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机制。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王昊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4-02

一、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职能定位及重要作用

(一)检察机关是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主体

在我国,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对某几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对自诉以外的案件提起公诉,还

肩负对包括侦查行为在内的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基于这种特殊地位,理应在排

除非法证据上发挥重要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5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审

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应当履行审查职责。检察机关拥有非法证据排除主

体资格已获得充分的法律支撑,在证明犯罪中排除非法证据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

义。

(二)法律监督职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具体体现

新刑诉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时有权对

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排除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体现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上,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现并依法纠正违法侦查行为。体现在审查判断证据上,检察机关又要对能

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和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要同等重视,依法审查

并确保排除非法证据。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

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直接监

督,对于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还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以此作为

后盾,无疑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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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作用

通过规范和细化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监督职能,实现对非法证据的强化审查,对将来

潜在的违法侦查行为产生恫吓及阻却,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取证,是预防侦查人员非法取

证的“治本之道”。另外,我国采用一元化庭审模式,即案件审理者同时对事实和法律作出裁

决,不存在类似国外的预审法官制度或者审判中间程序,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庭审理者接触

到非法证据,即使最后予以排除也很难保证不会对法庭造成先入为主的心理干扰。如果检察机

关能在审前尽量排除甚至预防非法证据,就会大大降低非法证据进入法庭审理环节的机率,大

大缓解非法证据对法庭产生的导向性困惑。

二、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必威体育精装版法律解读

(一)排除范围

新刑诉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对于非法言词

证据,采取坚决予以排除的原则,收集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的非法方法包括但不限

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

而对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出于平衡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价值取

向的考量,采取裁量排除原则。权衡其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否则就予以排除。因此只有同时具备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不能补正

或作出合理解释这三个条件才能予以排除。

(二)排除程序

除了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对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原则性规定外,最高检也

据此修订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排除程序作出了更加

详细的专门规定。

程序的1.启动。人民检察院启动排除程序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一是人民检

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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