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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走进经济法
任务实训1(p6)
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出生。2021年6月9日,张某的母亲石某以张某的名义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张某购买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该房屋总价款为322048元,张某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款,第一期房款于2021年6月9日前付清,第二期房款于2021年9月8日前付清,第三期房款于2021年12月8日前付清。同时,合同约定,如果张某逾期付款,应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按日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张某付了第一期房款后,就未向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房款,故甲房地产公司于
2023年9月4日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张某的母亲石某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注明其是购房者张某的监护人、
母亲。
实训步骤:
1.请思考:张某是否能够单独作为承担义务主体的被告?
2.请写下你的观点并进行分享,或上传至线上课程“问答”模块。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代理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虽然系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但其购买房屋时是由其母亲代理购买,且该合同系双务合同,因张某不具备独立履行的能力,故其不能独自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张某购买房屋时系其母亲石某代理其进行购买,张某亦取得了购买房屋的相应权利,故在承担义务时亦应当追加张某的母亲石某为被告作为承担义务的主体。
任务实训2(p8)
某制衣厂于2020年11月11日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该厂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保险费3万元,保险期限1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所附财产明细表中,均写明投保的流动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和产品存放在本厂库房,并标明了位置。投保后,制衣厂先后于2021年7月8日、12日两次将保险产成品发往其驻南京的销售部,共计2000件,价值35万元。2021年8月10日,南京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南京库房的货物自燃,全部被毁。对此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实训步骤:1.请分析该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小组讨论:本案中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解析】1.本案中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上海某制衣厂和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客体:上海某制衣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内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义务,投保财产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权利以及承保财产受损后赔偿投保人的义务。
2.本案中引起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分别是:上海某制衣厂与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包括自燃等保险事故在内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保险标的转移储存场所未取得保险人同意。
任务实训3(p11)
2003年3月17日22点,在广州某公司工作的孙志刚,在广州天河区黄村大街步行去网吧。此时,正值广州公安机关开展严打和广州“两会”前夕,当天下午天河公安分局召开动员大会要求重点清查无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的“三无”人员。孙志刚由于没有办理暂住证,被带到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当晚24:00,孙志刚的两位朋友到派出所说明无果,之后孙志刚被带到天河区收容待遣所。孙志刚称有心脏病,于18日被转送至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19日晚因大声求助引起救治站护工乔某不满,伙同他人将孙志刚转到别的护理室,并指使同室收容人员将其殴打致死。在孙志刚事件之前,为了救助流浪汉和乞讨者,很多地方政府设有收容所,目的是帮助在城市的无业游民返回家乡。但在实行过程中,部分收容所员工不但不救助弱者,反而对被收容者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有辱骂、殴打等违法行为。根据许多大中城市的规定,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否则视同流浪者。警察有权抓捕这些没有暂住证的人,并把他们遣返原籍或者关押于收容所。媒体的介入,使得孙志刚事件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影响。北京大学许志永等3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贺卫方等5位著名法学家也先后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同年6月20日,国家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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