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化解矛盾”近年原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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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纪念“两论”发表70周年·

论“化解矛盾”

张景荣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这说明,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在正视矛盾存在的普遍性、肯定矛盾运动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之重要意义的同时,已经把“化解矛盾”视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由此,究竟什么是“化解矛盾”,为什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把“化解矛盾”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主要方式,怎样才能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就成为当前我们应该认真研讨的重要课题。

1.“化解矛盾”是主体在社会实践中相对平稳地处理矛盾的一种方式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的对立性与同一性,即对立面之间既互相区别、互相否定、互相排斥、互相斗争,又互相联系、互相规定、互相促进、互相贯通的特性,是矛盾的两重不可或缺的基本属性,二者都贯穿于矛盾发展过程的始终。但对立性与同一性在矛盾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地位也并不均衡。在矛盾的发展过程中,当同一性居于主导地位时,矛盾往往呈现一种协调状态,对立面之间良性互动、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矛盾整体稳定协调地发展;而当对立性起主导作用时,矛盾则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冲突,对立面之间互相抵触、互相冲撞、激烈斗争,矛盾整体关系紧张、起伏动荡。由于对立性、同一性并存,都贯穿于矛盾发展过程的始终,都对矛盾的发展起作用,而二者在矛盾发展中所居地位会依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所以任何矛盾的发展都可能出现协调与冲突两种状态。所谓“化解矛盾”,就是指在矛盾对立性突出、矛盾关系趋于紧张、矛盾双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主体通过相对平稳的方式,改变矛盾的性质或状态,以缓解对立、缓和紧张、消弭冲突,来实现矛盾的解决。

“化解”,一般可以作“消除”、“消解”理解。“化解矛盾”,可以理解为矛盾双方关系紧张状态的消除、消解,但并不一定是矛盾自身的消除、消解。也就是说,这种状态的改变,有的时候确实会带来矛盾的彻底解决,即原有矛盾的消除;但更多的时候则只是矛盾的暂时解决,即矛盾的化解只是矛盾发展过程中矛盾双方关系紧张状态的改变,而矛盾仍然存在。矛盾化解的结果是创造出适于矛盾运动的新形式,达到了使原有矛盾双方相互适应、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矛盾统一体稳定协调和谐发展的目的。

“化解矛盾”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方式,其适用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以矛盾性质区分,“化解矛盾”无疑适用于非对抗性矛盾,而且这是一种主要的情形;但在一定条件下它也可以用于解决对抗性矛盾。这里要注意的是,非对抗性矛盾的化解,要求改变矛盾关系紧张的状态;而对抗性矛盾的化解,则不仅要求改变矛盾关系的紧张状态,有时还要求改变矛盾的对抗性质。因此,用“化解矛盾”这种方式处理对抗性矛盾时要特别讲求一定的条件,若不具备相应的条件则需要寻求其他的方式来处理。

·12·《哲学研究》2007年第7期

“化解矛盾”之可行性的依据,在于矛盾的同一性。矛盾双方的相互联系、相互规定、相互促进、相互贯通,造成了矛盾双方的相互依赖。矛盾对立的突出、关系的紧张、冲突的发生,实际会对矛盾双方都造成损害;而以相对平稳的方式改变双方关系紧张尖锐的状况,使矛盾得到彻底或暂时解决,则对矛盾双方两利。这种性质为运用“化解矛盾”的方式来处理社会矛盾提供了深刻的内在依据。

与“化解矛盾”相反的处理矛盾的方式,是“激化矛盾”,即通过亢进的手段,凸显矛盾双方的对立,加剧矛盾关系的紧张,引发矛盾双方的冲突,使矛盾无法常态运行。这种方式在矛盾发展进入最终解决阶段、需要打破矛盾统一体的时候,往往是无可避免的;它会加速矛盾的彻底解决。但在矛盾的展开和正常发展阶段,在需要维系矛盾统一体的情况下,则要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

2.将“化解矛盾”作为处理社会矛盾的主要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从矛盾观来看,人类的社会实践就是主体处理各种矛盾的过程。处理矛盾可以有多种多样的方式,需要主体审慎地加以选择。其选择的依据,一是社会实践进程中矛盾的实际状况及其发展规律;二是主体在实践中的需要。也就是说,社会实践进程中的各种矛盾,作为事物存在和发展中所发生的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具有客观性,即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和运动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矛盾面前不能有所作为,而只能听任矛盾自发地发展。面对矛盾,主体可以充分地发挥能动性,积极地去认识矛盾的实际状况和运动规律,并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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