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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你所接触过的制
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
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
1.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种
操作规程。
2.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必要时需带防护眼镜。
3.工作人员手上有皮肤破损或皮疹时应戴手套。
4.可能产生致病微生物气溶胶或出现溅出的操作以及处理高浓度
或大容量感染性材料均应在生物安全柜(ⅱ级生物安全柜为宜)或其他物
理抑制设备中进行,并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5.应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sop操作规程。
6.在实验室中应穿着工作服或罩衫等防护服。离开实验室时,防护
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室内。不得穿着外出,更不能携带回家。用过的
工作服应先在实验室中消毒,然后统一洗涤或丢弃。
7.当手可能接触感染材料、污染的表面或设备时应戴手套。如可
能发生感染性材料的溢出或溅出,宜戴两副手套。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
验室。工作完全结束后方可除去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
用。
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活性物质溅出后要随时消毒。
9.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或吃喝。
10.实验室主任应制定规章和程序,只有告知潜在风险并符合进入实
验室特殊要求(如,经过免疫接种)的人,才能进入实验室。否则不得进入
实验室。
11.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须进行健康状况体检,接受疫苗接种,建立
个人健康档案。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
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
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
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
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
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
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
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
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
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
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
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
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
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
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
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
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
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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