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款保函业务的含义 .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应付款保函业务的含义

保证应付款项的法律文件,当应付款不能实现,权益不得保证时,由保函出具方担当风险

银行保函

又称“银行保证书”、“银行信用保证书”或简称“保证书”。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银行保证被保证人未

向受益人尽到某项义务时,则由银行担当保函中所规定的付款责任。保函内容依据具体交易的不同而多种多样;在形式上无肯定

的格式;对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处理手续等未形成肯定的惯例。遇有不同的解释时,只能就其文件本身内容所述来作

具体解释。

一、银行保函的概念及主要的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托付人的巾清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托付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商定偿还债务

或履行商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1.保函依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需担当

付款责任,而不论托付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2.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银行保函业务中涉及到的主要当事人有三个:托付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此外,往往还有反担保人、通知行及保兑行等。这些

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环扣一环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

1、托付人与受益人之间基于彼此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此合同是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相对于保函合同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他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假如此合同的内容不全面,会给银行的担保义务

带来风险。因而银行在接受担保巾清时,应要求托付人供应他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2、托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托付书》而产生的托付担保关系。《保函托付书》中应对担保债务的内

容、数额、担保种类、保证金的交存、手续费的收取、银行开立保函的条件、时间、担保期间、双方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解

除等内容予以具体商定,以明确托付人与银行的权利义务。《保函托付书》是银行向托付人收取手续费及履行保证责任后向其追

偿的凭证。因此,银行在接到托付人的担保中清后,要对托付人的资信、债务及担保的内容和经营风险进行仔细的评估审查,以

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风险。

3、担保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而产生的保证关系。保函是一种单务合同,受益人可以以此享有要求银行偿付债

务的权利。在大多数状况F,保函一经开立,银行就要直接担当保证责任。

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依保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见索即付保函是指对由银行出具的,书面形式表示在受益人交来符合保

函条款的索赔书或保函中规定的其它条件时,担当无条件的付款责任。

1、检索即付保函的历史及特征。

见索即付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代国际贸易进展的需要,由银行和商业实践的进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

势,缘由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需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状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力量所不

能及的,而且会因此被卷入到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和信誉考虑,绝不情愿卷入到简单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

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见索即付保函。其次,见索即付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开保

函托付人提出各种缘由如不行抗力、合同履行不能等来对抗索赔恳求,可确保其权益不至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见索即付保函与我们国家国内常常使用的保证合同有重要区分,它有备用信用证的某些特征:

(1)、见索即付保函具有独立性。虽然担保人是依照基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申请,向基础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见索即

付的承诺,但一旦见索即付保函生效,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完全以保函中所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再受基础合

同的影响。只要受益人依据保函的要求提交了索赔文件,担保人必满付款。担保人不得主见先诉抗辩权,也不能以基础合同的债

务人的抗辩理由来对抗受益人。即使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基础合同已经因其它缘由中止,担保人的责任也

不能随之解除。只有在保函本身的有效期过后,担保人才能解除担保责任。相反,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

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2)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商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

合同的履行状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托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担当

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

文档评论(0)

34390698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一线教师,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