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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重点和难点分析
(一)重点问题分析
1.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指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它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包
括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
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人
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
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
志,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这一根本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决定
的。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国家机
关,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最主要途
径和形式。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
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或决定国家领导
人、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以及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整个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居于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等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之上,既不和它们并列,也不受它们制约;其他中
央国家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执行它制定、修改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包括在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
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
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也
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它不是一个独立于全国
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
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归纳为七个方
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解释权。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
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
律依据的。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解释宪法、
监察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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