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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作用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及城乡协调发展水平能够体现出该区域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水平的高低。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则主要反映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上。加快农村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有助于推进三农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在广大农村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部分,是加快农村经济建设、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力。在农业生产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作用于生产成本、生产效率和组织形式,直接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为农村非农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从而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村地区的福利水平。此外,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成功案例也充分表明,加强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能够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构建农村产业链,优化农村的生存环境[1]。

2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相关规范的缺失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连带着这些地区的产业规划也备受重视。但农村地区的规划体系与城市规划尚有不小的差距,农村地区尚未形成一套健全的规划体系,这是当前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面临的首要难题。由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未经科学规划,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分布比较分散,致使一部分公共服务设施无法充分发挥服务职能。现阶段,国内主要参照镇规划标准进行农村建设规划。这套标准仅仅给定了农村公共设施的类别、项目,但等级的划分只有中心镇和一般镇两级。新标准中关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的指导比较笼统[2]。

2.2农村居民有效需求不足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服务于农村居民,因此它的具体项目和建设规模应该根据居民的需求而定。总的来说,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及人口数量决定了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传统农业生产模式及农村特定的生活习性决定了村落的布局和规模有一定的局限性。我国的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差距,而且据中国统计局调查显示,上一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7917元,这个水平低于同年城镇居民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镇居民对于公共服务设施的有效需求远高于农村地区。

2.3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仍然滞后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但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仍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造成了虽有规划但没有积极付之于实施的状况,导致了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出现供给数量和质量达不到预期,结构欠佳且地区差异明显等诸多问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受影响。由此可见,中国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与城镇地区尚有不小的差距,而且尚未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标准。[3]

2.4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有限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农村公益性服务设施通常被视为福利品。虽然近几年农业产业和市场经济都在进步,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也从政府供给逐步转向政府与市场混合供给,但就整体而言,市场供给模式尚未普及,而且供给数量有限,所以现阶段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主要是由政府与村经济集体共同承担。由于资金有限,政府只能以政策支持的形式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设施的资金供给,其余的部分需要村庄自己承担。而村庄经济差异较大,集体经济较好的村,有能力支持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而经济情况较差的村,不会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本村的经济财政预算中。

2.5权责不明确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因利益和权责关系的冲突,农村地区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不明确,导致供给主体发生错位。首先是相关部门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方面产生缺位。各部门不仅有重管理、轻服务的通病,而且过分关注对于利益和权责关系的划分,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因利益或权责关系冲突而相互争执,在完善农村地区公共服务工作上也相互推脱。此外,各级政府、各部门对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划分尚未形成一套规范完整的制度或体系。其次,乡镇政府在供给过程中的错位。一方面,由于上级政府的缺位,乡镇政府承担着与其财力极不相当的职能,负担沉重;另一方面,由于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设置过多,行政性支出较大公共服务性支出处于萎缩状态[4]。

2.6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由于养护责任不落实,缺乏后续维护管理[5]。由于责权不明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经营管理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从而致使大量的设施损坏严重。并且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功能普遍薄弱,常出现有人建设、有人使用,却没有人管理的情况[6]。

3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改进方案

3.1健全农村公共服务管理法现有《镇规划标准》关于村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编制体系和标准控制的内容和深度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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