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pdfVIP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 .pdf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法则”及其相关问题

1、排除非法供述的“痛苦规则”概述

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口供占有特殊的地位,实践证明,非法

获取口供是造成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的

重点是非法取证。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认定非法供述的核心要求

是“遭受严重痛苦或者身心痛苦”。这一规则不同于“自愿认罪规则”,

因此被称为“痛苦规则”或“酷刑规则”。

“痛苦法则”实际上限制了刑事诉讼法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范围。

在刑事诉讼法确立排除规则的初始阶段,规则制定者强调以防止酷刑

和限制排除范围为重点。在实践中,痛苦规则适用于体罚和变相体罚、

多重违法行为相同程度重叠以及严重威胁等情况。

是否以及如何排除通过其他非法方法获得的供词也成为人们关

注的焦点。例如,对于以非法、不适当的引诱、欺骗方法取得的供述,

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

定案的依据”,以违反客观真实性为由予以排除。对于“供述”,应

当视情况处理,以“供述“为非法证据,使用非法手段排除,或者以

不可靠为由排除,或者因法律行为成立缺乏法律要求而认为供述不存

在。对于在非法时间或地点进行审判期间认罪的案件,在严重情况下

不能排除非法作证的可能性。

非法证据监管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复供

述缺乏规定。需要澄清的是,除了当庭供述和发现高度隐蔽的物证、

书证外,重复供述应被视为受到影响效果的影响,并予以排除。

2、“疼痛规则”的具体规定

“痛苦法则”是指中国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供述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排除在外。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

对人权保护的重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

非法供述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

排除。这里的非法刑讯逼供方法主要包括殴打、捆绑、非法使用约束

物、非法使用警械、体罚、变相体罚、冷冻、饥饿、日光浴、烧烤和

疲劳审讯。

非法供述排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

护人有权申请非法供述的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接

到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存在非法供述,则应予以排

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排除非法供述的后果:排除的非法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同

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应当依法排除。如果这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

人有罪,则应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无罪判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

立。

非法取证责任追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通过刑讯

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反

映了中国对非法取证的严格态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痛苦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人权,

维护司法公正。在实践中,非法供述排除的实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大对非法取证的打击力度,确保“痛苦

法则”的有效实施。

3、痛苦法则的应用

体罚和变相体罚:包括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造成身体上的

痛苦或折磨,以及使用其他手段造成相当于体罚的痛苦。

多重违法行为的叠加达到了相同的程度:当多重违法行为共同作

用,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遭受剧烈疼痛或身心痛苦时,可以排除这

些供述。

严重威胁: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严重威胁下认罪,可以适

用“痛苦规则”将其排除在外。

对于通过非法或者不适当使用引诱、欺骗等其他违法方法取得的

供述,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

能作为案件的依据”,以违反客观真实性为由予以排除。对于“供述”,

由于援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其缺乏法律依据,应视情况处理。“供

述”所依赖的非法手段应当用于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因其不可靠而予

以排除,或者因法律行为成立缺乏法律要求而认为供述不存在。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往往难以处理非法讯问

的时间或地点以及供词的形成。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可以用“相对

合理”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严重的情况下可以排除非法供应的

可能性。

非法证据监管中最突出的问题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重复供述缺

乏规定。需要澄清的是,除了当庭供述和发现高度隐蔽的物证、书证

文档评论(0)

180****7669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