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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

值探析

作者:赵露琼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

摘要随着人权保障的盛行和程序正义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日益显现,特别

是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更是发挥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本文通过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深层次上对被告人的利与弊来界定该规则所具备的价值,并根据这种探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举

措,以期促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赵露琼,广东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90-02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

益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体现我国规范司

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巨大进步。

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法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

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方法获得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供述、证人证言等。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搜查、扣押的物证、书证等。另外,对于以违

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发现并收集的其他证据,我们称之为“毒树之果”,也应该予以排除。

二、排除规则对被告人的意义

(一)人权保障理念的司法地位有所上升

真正公正的司法程序应该以保障人权作为首要目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

权”纳入刑事诉讼任务,一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应当维护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立法要

求,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纠正司法实践中过渡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错误观念,被告

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来自公检法的三方压力,心理压力巨大,人权保障理

念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将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提

前至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度恐慌之中,

律师的帮助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内心一个依靠,理清思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权保障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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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也能成为刑事诉讼具体制度构建的基本思想之一,为构建更多旨在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制度提

供了司法依据。

(二)侦查机关的讯问手段趋于“软化”,且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在非法证据处于一个敏感线上时,侦查机关也不得不改变其讯问策略来适应新的规则制

度,其直接结果就是由“硬讯问”向“软讯问”转化,“硬讯问”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刑讯逼供,还包

括精神折磨。如“疲劳审讯法”等。”软讯问“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

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问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它人体行为

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据此,公安机关的讯问方法将有所”软“化,这就可以避免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受皮肉之苦或者精神之苦。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在过去的办案

实践中,口供是证据之王,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十分重视,甚至在很多情形

下为获得这种供述而采取刑讯等违法方法,过分强调口供的证明作用势必会导致程序不正义,

新法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口供的作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

(三)明确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

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机关是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的证明主体,

这符合司法实际,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辩方根本无法与公诉机关相抗衡,他们往往难以举证或

不能举证,一般辩方也没办法收集到能证明证据非法的材料。所以,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

的责任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如果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

性,就应认定证据收集非法,该证据应予以排除。

(四)非法证据排除的阶段贯穿诉讼全过程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

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新《刑事诉讼法》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

的空间范围,即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发现有非法证据存在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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