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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普惠2024版C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42603421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105周岁(释义二)(含105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一、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和“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四项责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为必选责任,“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特定药品医疗保险金”和“ICU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津贴保险金”为可选责任。投保人可只投保必选责任,也可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所投保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必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三)事故或在等待期(释义四)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释义五)的专科医生(释义六)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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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下述1-2类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释义七)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符合当地(释义八)基本医疗保险(释义九)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必需且合理(释义十)的住院医疗费用(释义十一)。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十二)费;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十三)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四)、放射疗法(释义十五)、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六)、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七)、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八)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可选)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下述1-2类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医疗费用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将在保险合同上予以载明。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超出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含第30日)的符合上述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费;

3

(2)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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