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票据法-PPT课件.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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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据法;票据法;;;;;;;汇票;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结算程序;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程序;汇票的使用程序;二、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顶

(1)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点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出票地点

汇票人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的合同号码等。;(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并不因此承担付款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三、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二)转让背书

1、转让背书的概念

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的效??,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转让背书的形式

(1)关于背书人签章和背书日期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的记载

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第一、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书。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背书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三)委托收款背书

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代理权的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四)质押背书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四、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则无须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接受承兑。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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